康某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案涉房屋建筑面积92.68平方米,为复式结构。石某、白某居住于案涉房屋内。某机器制造公司和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和平里社区居委会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9月11日、2016年5月9日发出《关于某机器制造公司发放施工扰民补偿费的通知》,载明“因某机器制造公司在公司院内建设科研用房(创新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根据和平里地区整体情况,经派出所、办事处、居委会及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在征求大多数居民意见的基熊猫体育app础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月120元,一个房本归为一户。补偿期限为2014年5月份至工程结构封顶前”。
石某已实际领取了案涉房屋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补偿款2880元。康某、白某、石某主张某机器制造公司在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还在进行夜间施工。某机器制造公司认可上述期间夜间施工的事实,但表示只是进行回填土施工以及一些附属配套项目施工,没有噪声污染问题。
2017年初,康某、白某、石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机器制造公司支付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补偿费2880元,支付窗户安装费用5000元,并按照每月240元标准支付2016年5月至11月的补偿费。
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夜间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居民无法证明夜间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施工单位已按标准发放补偿费的,居民为降噪而更换室内设施的费用通常不予赔偿。
本案中,案涉房屋属于某机器制造公司科研用房工程的补偿费发放范围。根据居委会的通知,补偿费发放系以“一个房本归为一户”为原则,且康某、白某、石某已按照相关通知实际领取了补偿费,现康某、白某、石某以案涉房屋为复式结构为由要求某机器制造公司按照两户发放补偿款,并赔偿更换窗户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封顶,因此某机器制造公司的补偿期限截至2016年4月。虽然某机器制造公司在2016年5月后仍然进行夜间施工,但某机器制造公司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康某、白某、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机器制造公司在2016年5月后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故对于康某、白某、石某要求某机器制造公司支付2016年5月至11月补偿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