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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法院发布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时间:2024-09-02 00:14:53 次浏览

信息摘要:

 ——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莞某科技公司、河源某资源公司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  2021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邓某城等人在广东省某县级自然保护区棚皮坑地点非法开采稀土矿。其中,张某是该非法稀土矿点的老板,出资46万元,张某将43.8万元转账到邓某城的银行账户用于开采稀土矿点的花销;邓某城和彭某杰负责该非法稀土矿点的日常工作。同时,彭某杰与邓某城一起联系并在现场指导挖机机主邹某文到该

  ——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莞某科技公司、河源某资源公司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

  2021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邓某城等人在广东省某县级自然保护区棚皮坑地点非法开采稀土矿。其中,张某是该非法稀土矿点的老板,出资46万元,张某将43.8万元转账到邓某城的银行账户用于开采稀土矿点的花销;邓某城和彭某杰负责该非法稀土矿点的日常工作。同时,彭某杰与邓某城一起联系并在现场指导挖机机主邹某文到该稀土矿点必经的山路边修整山路。邓某城通过微信支付邹某文报酬共计19650元。2022年2月15日,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现场查处该非法稀土矿点,当天,办案民警在坪田小学废弃校舍内查获相关硫酸铵、草酸、柴油桶等原料一批以及疑似成品稀土矿8包。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鉴定,该非法采矿点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291万元。经广东省环境科学院评估,该非法开采点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28153448.39元。

  东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邓某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邓某城向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连带赔偿人民币28153448.39元。

  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非法采矿往往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以非法采矿罪一罪定罪,但行为人除了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需对造成的环境破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0年7月份至2021年1月期间,陆某裕将宏通公司第一车间生产的5000余吨固体废物运至连平县某坑倾倒并收取处理费用240000余元,后由刘某廷、曾某军安排将固体废物进行平整、填埋。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刘某廷、曾某军将宏通公司500余吨固体废物填埋在连平县某鸽场旁,将地块填平用作鸽场饲料堆放场。

  被告人杨某万2020年11月后开始负责宏通公司第三条生产线月间,该条生产线对含有危废物品废旧电路板的100余吨原料进行加工,所产生的废物堆放在第三生产线的两个废渣池及某仓库内。经查,宏通公司、杨某万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连平县职能部门组织机械将上述两处填埋的固体废物、泥土混合物进行清挖,清挖体积为44360方。

  连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某裕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某廷等四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以被告人杨某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应对非法填埋、堆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连带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并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同时承担涉案危险废物鉴定费、危险废物清挖、转运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308640元。

  宣判后,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其对环境的污染容易被忽视,企业须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做到合法合规处置。本案一方面依法严惩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突出犯罪,有助于推动有关企业经营者对常见固体废物进行恰当的处置,推动危险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另一方面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判处违法行为人应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促进生物资源恢复和生态环境改善,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体现了环境司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

  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打击新丰江库区(万绿湖)非法养殖等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

  近十年来,东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新丰江库区(万绿湖)渔业生产管理,确保库区渔业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新丰江水库非法水产养殖行为的通告》,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库区内非法网箱养殖、非法网袋养殖、非法库湾滩涂养殖以及超批准范围养殖设施限期拆除清理,在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清理的情况下,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非法养殖设施进行,从而多次引发养殖户的群体诉讼,涉案三十余宗,均为诉请确认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某文等人未经许可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养殖,危及下游饮用水安全。东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为了确保水环境资源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相继开展集中清理行动,执法目的正当,手段合理,判决确认东源县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并驳回非法养殖户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向东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在执法过程中追求行政效率的同时,要注重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合法行政,从实体到程序上充分的保障和尊重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利,从源头上降低行政争议发生的可能。

  新丰江水库(万绿湖)是广东省东江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库区的湖水来自青翠的山林,以清澈、纯净、无污染而闻名,水域水质常年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新丰江水库(万绿湖)承担着向下游和香港地区供水的重要作用,水质情况关系着居民饮水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公共利益,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和严格监控的水域。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保执法职能,打击库区内非法养殖行为,有效震慑了库区内非法开展养殖等破坏水环境资源的违法者,为河源水资源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

  肖某未经审批,在桂山生态保护区内搭建了一栋约66平方米的房屋,房屋内已经硬底化,河源市林业局巡查发现后及时立案查处,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肖某限期将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677元,肖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未经审批擅自进入生态功能区核心区域开展建设活动,改变林地用途,应予处罚,河源市林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故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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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省生态发展区、粤北生态屏障和重要水源地的定位要求,立足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在自然保护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内非法占地建房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以最严密法治筑牢绿色河源生态屏障,对辖区内合法合理使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起到了积极的引导效果。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莞某科技公司、河源某资源公司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莞某科技公司、河源某资源公司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于2021年4月13日经磋商达成《河源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于2021年4月20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东源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在东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无第三方提出异议。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莞某科技公司、河源某资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经公告期满后无第三方提出异议,确认协议有效,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确认《河源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本案系河源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及时在东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裁定确认赔偿协议有效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为河源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切实加强县域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修复,以司法手段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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