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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通航法律实务研究——无人机常见法律问题百问百答(1-5)

作者:小编时间:2024-10-12 18:59:06 次浏览

信息摘要:

 低空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正逐渐展现出其巨大的潜力和价值。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盈锦律所提前布局低空经济法律服务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为了进一步推动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北京盈锦律所宗海鹏律师策划并推出系列专题内容——《低空通航法律实务研究——无人机常见法律问题百问百答》。此系列旨在全方位、多角度地解答行业从业者、航空企业、无人机及飞行汽车制造商、空中交通服务提供

  低空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正逐渐展现出其巨大的潜力和价值。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盈锦律所提前布局低空经济法律服务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为了进一步推动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北京盈锦律所宗海鹏律师策划并推出系列专题内容——《低空通航法律实务研究——无人机常见法律问题百问百答》。此系列旨在全方位、多角度地解答行业从业者、航空企业、无人机及飞行汽车制造商、空中交通服务提供商、相关科技公司等涉足未来空中交通与低空经济领域的各类企业,以及航空技术爱好者、无人机与飞行汽车飞行爱好者等群体的法律疑惑。

  我们也诚挚邀请律师同行、领域内的专家及学者、制造商、提供商与无人机所有人及使用人与我们展开深入交流,携手并进,共同推动低空经济领域法律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

  是需要登记的,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不分类型和重量,都应当在飞行前为所属无人机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如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将构成违规,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同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系统中实名登记产品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无人机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分类主要依据空机重量、最大飞行真高、最大平飞速度等指标。

  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采取了申请为原则,不申请为例外的规定方式。《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具体列举了不需要进行飞行活动申请的具体情形,除此之外的飞行活动均需要事先向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线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上述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根据法律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在使用无人机进行飞行活动前,飞手或单位应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根据飞行需求新增飞行活动申请,在飞行活动申请界面,分为一般飞行活动、长期飞行活动、场内飞行活动三种申请类型,申请人(单位)根据需求选择飞行活动类别。经过批准后,才能开展飞行活动。熊猫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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