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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湘说税】数电票常见问题指引之“发票开具”

作者:小编时间:2024-09-29 05:36:29 次浏览

信息摘要:

 答:试点纳税人登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答:试点纳税人登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答:不可以。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直接冲红。

  5.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数电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1:2023年6月10日,F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5月31日开给G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G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与发票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F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若选择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若选择红字纸质发票,则由F公司自行全额开具。

  例2:2023年4月,H公司(试点纳税人)为I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H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I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I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H公司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无需I公司确认,系统校验通过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数电票。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3:2023年10月,J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K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K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售折让。

  情形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例4:2023年11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M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M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售折让。

  情形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和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对《确认单》进行发起,以及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的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例5:2023年5月,N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P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P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9.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10.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数电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1)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2)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3)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2023年10月1日至5日Q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3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票50万元(对应2023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不增加剩余可用发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计算。

  答: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发票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纳税人首次使用数电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扣除当月已使用额度。其中,当月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

  例7: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3年7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当月发票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当月发票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当月发票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答:是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但是发票额度的扣除方式和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发票额度。

  情形一:2023年7月中旬,B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B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3年7月中旬,B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B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票,在开具发票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B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例9:C公司2023年7月月初发票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C公司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票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C公司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1)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2)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例10:试点纳税人D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发票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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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发票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发票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11: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发票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9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月初发票额度)。9月1日至30日,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0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E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2万元10月月初发票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16.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数电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发票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或开具红字数电票无法对应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发票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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