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部以第 17 号令公布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的要点解读如下。
《办法》第三条规定,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办法》第四条规定,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1.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2.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3.是衡量排污状况和环境质量状况的主要尺度,是处理环境纠纷和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
《办法》紧密围绕我国生态环境管理发展需求和标准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新时期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的总体思路与方向,完善了标准类别和体系划分,明确了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和制定原则及实施规则,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与备案有关新要求,更加注重标准实施及评估,将有利于指导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及实施工作的开展,对于贯彻落实环境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国家、熊猫体育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展,加强标准实施,推进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将更有力地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
1.一般性规定。《办法》的第一章“总则”是第一部分内容,共9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标准定义、标准分类和执行范围、发布形式和法律效力、职责分工、通用制定原则和基本程序、禁止性规定、标准实施要求。
2.各类标准作用定位及其管理要求。《办法》的第二、三、四、五、六、七章是第二部分内容,共29条,包括六类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作用定位及其管理要求,规定了六大类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目的、具体类型、制定原则、基本内容、实施方式等。
3.地方标准管理要求。《办法》的第八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第三部分内容,共9条,包括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关系、地方标准制定情形与指导性要求、备案要求、报备材料、备案信息公开等。
4.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办法》的第九、十两章是第四部分内容,共7条,包括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的作用定位、评估周期和各类标准的实施评估原则、标准信息公开、标准解释等。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制,推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规范发展,《办法》重点针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做出了以下规定:
《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污染源或者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规定,新发布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要求严于现行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六、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是否能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测定?
《办法》明确规定,在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若针对某一控制项目,尚无相应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时,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采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在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