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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甘肃公开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时间:2024-08-24 03:06:29 次浏览

信息摘要:

 上半年,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深化生态环境执法指导工作,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8月10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嘉峪关某食品加工厂渗坑排污有奖举报、甘肃华鹭铝业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陇南市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敦煌市某公司水电站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定西市某供热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不予行政处罚等五个典型案例进行了集中公开。  2023年3月14日,嘉峪关

  上半年,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深化生态环境执法指导工作,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8月10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嘉峪关某食品加工厂渗坑排污有奖举报、甘肃华鹭铝业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陇南市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敦煌市某公司水电站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定西市某供热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不予行政处罚等五个典型案例进行了集中公开。

  2023年3月14日,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12345”热线举报称“某食品厂餐饮污水直排,污水直接排到厂门口的空地,熊猫体育app没有通过污水净化”。接到举报后,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信访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投诉企业为某食品加工厂,主要从事熟肉制品加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将解冻、清洗废水和部分生活污水直排至厂外西侧约50米处长8米、宽3米、深2.5米的渗坑内。

  据了解,这家食品加工厂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于2023年4月21日向该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12.7万元,并于4月24日将案件移送嘉峪关市公安局。5月22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行政拘留6日。同时,按照《嘉峪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2022年底,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向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督办通知》指出,甘肃华鹭铝业有限公司靖远分公司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指标。针对这一问题,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有2个有组织排口,分别为预焙阳极煅烧和焙烧工段烟气排放口,排放口均安装了NOx在线监测设备,在线年完成验收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煅烧、焙烧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年报表,经核算,2021年度NOx排放总量为99.6吨,2022年度NOx排放总量为98.41吨,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71.78吨的排放总量。

  甘肃华鹭铝业有限公司靖远分公司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对甘肃华鹭铝业有限公司罚款38.5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2023年5月10日,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康县泽康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在康县大鲵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康县阳坝供水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这个项目未经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核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取水设施,施工过程中采挖砂石对原有河道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5月20日,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康县分局依法对康县泽康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下发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1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对列入正面清单的某公司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这家水电站未经审批,擅自将装机容量1400kw(2×700kw)变更为三台发电机组(分别为1250kw、1000kw、1000kw),项目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已建成引水渠1公里,发电机房一座,占地约1千平方米,建成尾水渠150米,埋设压力管道约300米,该企业未办理增效扩容环境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这家公司水电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22年4月14日,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6.4万元,并责令停止建设。目前该公司缴纳了罚款,办理了环境评价审批手续。2023年一季度,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依规将该公司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023年2月13日,定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控中心《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转办单》,指出某供热公司“1月4日、23-24日、26-29日颗粒物浓度日均值在10.03-13.22毫克/立方米之间,超过超低排放标准;1月19日、21-23日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在46.14-228.39毫克/立方米之间,超过超低排放标准;1月20日二氧化硫浓度值为369.67毫克/立方米,超过火电排放标准”的违法线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供热公司23天颗粒物日均值、13天二氧化硫日均值、3天的氮氧化物日均值超过企业承诺执行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但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另查,该供热公司1月19日-21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为228.391毫克/立方米、369.669毫克/立方米、216.466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这家供热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供热公司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依照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经运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拟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在规定的期限内,该供热公司陈述申辩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除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万元外,还将自愿投入7万余元通过道路洒水抑尘方式开展替代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供热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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