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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小法庭大“枫”范 绘就基层治理新”景

作者:小编时间:2024-08-07 09:24:15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双鸭山农场(现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双鸭山农场有限公司)地处美丽富饶的三江平原黑土地带,地跨宝清、集贤、双鸭山三个县市,是国家百亿斤商品粮基地之一,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便坐落于此。  近年来,双鸭山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实际行动在司法为民之路上绘就了一道道靓丽“枫”景。  “感谢你们,这笔赔偿款解了

  双鸭山农场(现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双鸭山农场有限公司)地处美丽富饶的三江平原黑土地带,地跨宝清、集贤、双鸭山三个县市,是国家百亿斤商品粮基地之一,红兴隆人民法院双鸭山人民法庭便坐落于此。

  近年来,双鸭山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实际行动在司法为民之路上绘就了一道道靓丽“枫”景。

  “感谢你们,这笔赔偿款解了我的燃眉之急,如果没有这笔钱,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真的太感谢了!”当事人俞某说道。

  2023年4月,姜某雇佣俞某到自己的蔬菜大棚提供劳务,在劳务过程中,俞某驾驶四轮拖拉机作业时因刹车失灵不慎跌落,导致右脚摔伤。经诊断,俞某右脚骨折,需手术治疗。事发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俞某来到双鸭山人民法庭寻求帮助。考虑到这起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当事人俞某接受治疗急需资金,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干警当即联合义务调解员、网格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庭干警从“法理”入手,采用“面对面”调解与“背对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耐心细致做双方思想工作。义务调解员、网格员从“情理”入手,劝导双方互相体谅难处推动纠纷化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姜某当场给付俞某90000元赔偿款,二人握手言和。

  双鸭山人民法庭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从不同纠纷的特点入手,灵活运用各具特色的“多元渗透法”“现场调解法”“亲情劝解法”“团结互助法”调解“四法”,抓住矛盾根源,找准突破口,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性化解。

  “感谢法官上门为我们调解,不仅矛盾解决了,我俩多年的老友感情也修复了!”李某紧紧握住法官的手,内心的感激之情难以言表。

  李某与栾某是多年好友,2008年栾某雇佣李某使用压路机作业,并约定劳务费为35000元。然而作业结束后,栾某仅支付2500元,剩余费用迟迟未付。李某经多年催要无果,迫不得已将栾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深入了解了双方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李某因脑梗导致行动不便且言语表达困难,以及栾某因严重疾病无法到庭参与调解的特殊情况,决定带领干警前往栾某家中进行调解。调解当日,法官带着李某驱车70余公里,来到栾某家中,法官向栾某强调了拖欠雇佣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引导李某能够考虑栾某目前的困境和经济能力,体谅他无法立即支付全部款项的实际情况。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栾某当场支付李某21000元,李某自愿放弃了剩余款项。

  从“坐堂问案”到“巡回调解”,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双鸭山人民法庭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实际行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你们发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导致我的鱼苗全部死亡,我的鱼塘也被污染了,你们必须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张某情绪激动地说。

  “我们发电厂对于污染物的处理都符合国家排污标准,你的鱼苗死亡跟我们没有关系。”某发电厂负责人态度强硬地说。

  张某在某发电厂围墙外承包了一片鱼塘,并在鱼塘周围种植农作物。张某认为,某发电厂排放的污水、煤灰、粉尘导致其养鱼池投放的鱼苗全部死亡,22亩水田也被污染。张某多次到某发电厂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000元,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度剑拔弩张,争执不下。为此,张某将某发电厂诉至双鸭山人民法庭。

  案件受理后,法官考虑到这起纠纷,既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又关系到张某的切身利益,达成和解是最快、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利益的方式。确定案件办理思路后,法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张某要求某发电厂将鱼塘恢复到养殖水质并赔偿经济损失,某发电厂对张某提出的要求并不认可,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这起案件的关键是要查清张某的损失与某发电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法官带领法庭干警来到某发电厂、张某鱼塘和耕地进行实地勘察,并走访询问当地居民。勘察过程中发现,该发电厂对于污染物的处理符合国家排污标准,但在查看张某鱼塘和耕地时发现,该发电厂外围靠近张某鱼塘的围墙有损毁垮塌,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补修,又恰逢暴雨冲刷,导致发电厂院内的煤灰、粉尘被冲刷成污水,流淌到了张某的鱼池和耕地上,从而造成了损失。

  查明上述事实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耐心讲清法理、分析利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发电厂一次性赔偿张某7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从“鱼死”引纠纷到调解促“和谐”,一方面鱼塘主顺利拿到了赔偿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让企业认识到污染环境的危害,给企业敲响了警钟,法官以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充分展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的强大生命力。

  今后,双鸭山人民法庭将继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创新司法服务方式,提升司法服务效能,把司法服务的“毛细血管”向基层延伸,为基层治理注入法治力量。

  原标题:《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小法庭大“枫”范 绘就基层治理新“枫”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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