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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时间:2024-08-06 04:44:53 次浏览

信息摘要:

 近日,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了当地最新一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含  2022年10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在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曾都区某企业建设项目既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制度,于2022年9月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

  近日,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了当地最新一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含

  2022年10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在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曾都区某企业建设项目既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制度,于2022年9月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规定,曾都区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该企业改正了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停止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合计处以22.05万元罚款。

  2023年3月,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市区某建筑材料公司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擅自投入建设,设备正在调试中。同时该公司场地内露天堆放的原材料,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4月,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调试,场内堆放的原材料已覆盖,场内配有洒水车降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和原材料未采取防治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熊猫体育合计处以6万元罚款。

  2023年4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转办的环境信访件,有群众投诉曾都区某公司夜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的环境造成影响,要求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接到投诉后,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查,该公司夜间生产时,厂界噪声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夜间50dB (A)限值,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属实,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该公司立即对生产车间破损的门窗进行更换,生产车间进行密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2023年2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湖北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进行查看分析时,发现随州市一重点排污单位废气在线数据异常。市生态环境局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开展监测性监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查,该重点排污单位的锅炉由湖北省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检查当日该锅炉有组织废气三次检测结果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属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跟踪督办整改,2023年3月该公司对经营管理的锅炉有组织废气进行复测,监测结果达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2023年5月,广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辖区某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至综合处理站,而是直接排放至车间外的沉淀池,导致沉淀池内生产废水满溢至雨水沟内排放。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该企业立即进行了整改。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2023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单位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市区某企业工人在喷涂棚外从事油漆喷涂作业,违法线索立即交办曾都区分局。曾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当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天上午该企业在汽车喷涂过程中,油漆操作工在喷涂棚外从事油漆喷涂作业,未按要求在密闭的喷涂间内进行操作,违法行为属实。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未在密闭的喷涂间内进行喷涂作业违法行为,处以2.4万元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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