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的环保宣传员今天还是继续给大家提供一些环保案例,以此来加深大家对环保的理解。
2011年8月,方某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谭某。当年9月1日至3日,谭某向其中一个面积为0.75亩的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染泥110车。之后,方某收回鱼塘,撒上石灰后继续养鱼。2011年9月14日,G市B区环境保护局到上述被倾倒污染泥的鱼塘进行现场检查取样。经检测,确认该鱼塘铜和锌超过相应限值。环保会诉请法院判令谭某、方某共同修复鱼塘至污染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或承担恢复鱼塘原状所需的环境污染处理费4092432元,G市B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环保会提起诉讼。
G市B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环保会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团组织,对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为当地百姓消除环境污染损害,对其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赞许。双方对于谭某向涉案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均无异议,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认定。只要污染源没有清理,重金属通过食物链的浓缩和富集会对鱼塘及周边环境形成持续的污染危害。方某既未证明鱼塘倾倒污泥前已经受到污染,也未证明污染损害已经消除。遂判决谭某、方某共同修复涉案鱼塘到本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熊猫体育app修复费用由谭某与方某共同承担,并相互负连带责任。G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环保会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团组织,依法有权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G市B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支持环保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谭某倾倒污泥的行为造成鱼塘污泥中的铜、锌重金属超标,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污染的损害后果是由谭某倾倒污泥的行为和方某出租鱼塘的行为直接结合所共同导致的,故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谭某直接倾倒污泥导致污染的发生,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主要作用;而方某仅为倾倒污泥提供场所和便利,且在事后积极向村委会反映情况,配合村委会阻止了谭某的继续倾倒行为,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仅起到次要作用,故酌情确定谭某承担80%的责任,方某承担20%的责任。修复鱼塘属于谭某和方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由人民法院选定代为修复的机构,而非由环保部门指定。二审法院对谭某、方某的责任分担以及代履行机构的选定等内容进行改判。
本案系倾倒固体废物污染水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查机关支持起诉,弥补了个体受害者难以应付专业性强、安全复杂的环境侵权诉讼的不足和环境公益救济主体的缺失,无论对个体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本案环境污染的后果是鱼塘污泥中的铜、锌重金属超标,侵权行为所侵害的环境权益是公众享有无害水产品和情节水环境的权益,虽然没有证据显示已有特定的主体因此受到重金属的毒害,但是二审判决基于“超过最高容许含量的重金属会通过食物链进一步浓缩和富集,并最终毒害人体”的原理认定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符合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对于审理固体废物污染案件具有一定示范意义。(更多内容请关注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或薇153+010+41+151)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