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近日,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一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填写转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现予以公开。
2021年9月3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日,分两次将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监测运维过程产生的约5升废液倾倒在某水务公司出水口监测站房旁的草坪里。根据规定,监测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残液属于危险废物。
因该公司涉嫌存在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2月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9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认定当事人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对土壤污染损害小,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当事人违法行为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为基数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已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主动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共同委托武汉大学对危险废物倾倒点土壤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完成了生态修复。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当事人共同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当事人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消除影响;行政处罚实施中,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环境危害程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执法合法、合情、合理,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
2021年7月22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十堰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规模收集工业危险废物,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收集工业危险废物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规模。
2022年1月5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庄某、责任人员万某分别处以罚款。3月21日,十堰市熊猫体育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该案件是一起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发现违法线索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通过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锁定环境违法线索后,立即现场对危险废物收运台账资料进行查核,进一步锁定违法事实。本案对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双罚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不仅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企业,还有力震慑了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决策人、监督人和实施人。
2022年4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存在不同种类危险废物混合存放、油污泄漏,部分危险废物存放在生产车间等问题。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7月1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该案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该公司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案发时武汉即将迎来盛夏高温天气,该公司将不同类型危险废物混合存放,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案件办理过程中,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处置得当,既严格执法,又突出重点,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2022年5月2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废旧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废旧回收站主要从事废旧电动车回收拆解,分类销售,将废旧电动车拆解下来的约200个废铅酸电池露天零散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涉嫌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7月6日责令该回收站于7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贮存废铅酸电池。该回收站于8月30日向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听证通知书后,该回收站撤回了听证申请。9月1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回收站处以罚款。该回收站已对院内露天零散堆放废铅酸电池进行了规范处置,并于9月28日缴纳了罚款。
该案当事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形下,随意堆存危险废物废铅酸电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发现环境问题,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当事人及时整改,为消除环境隐患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2022年5月24日,恩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月1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因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8月5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
该案件的案例具有较好示范意义,针对日常执法中经常发现的危险废物台账和标识不规范问题,执法人员既严格依法立案调查,又根据实际实施“轻微不予处罚”程序规范。
2022年4月1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修理厂废机油储存、处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汽修厂自经营以来,产生的废机油由有关资质单位处置了3次,但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2年产生的废机油约72千克,还贮存在厂内,尚未转运。
4月2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明确1个月的整改时限要求,同时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豁免。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实施柔性执法,既当“执法者”,又当“店小二”,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免罚,并积极指导企业落实整改要求,为企业提供危险废物转移工作流程服务,线上线下指导企业落实和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手续。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天内,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完成申报手续,并于5月11日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转移联单。整改过程前后仅用16天,实现了优化营商环境和规范环境管理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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