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19日讯 今年以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紧紧围绕“第三方打假”等重点领域,对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多措并举、持续发力,深挖细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违规环境违法行为,打造规范、公正、有序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检验检测市场,现公布4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三元区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历史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对机动车闽GF**26、闽JE**87进行检测时,存在未将锥形喇叭管安装固定在车辆排气管、未将取样探头接入车辆排气管、排气管存在明显冒黑烟等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有关规定,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对某柴油轻型栏板货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将检测用的取样探头接入车辆排气口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2023年7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考勤记录、高速通行记录、原始记录等材料,发现该公司采样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乘坐两部车自福建三明北站高速口驶入,分别于9时44分和10时11分自福建明溪站高速口驶出前往清流县某公司进行现场采样,但该公司出具的自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流县某公司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9时13分至9时53分,与上述高速通行记录时间矛盾;同时,发现该公司采样人员谢某、卓某实际未前往清流县某公司采样,却在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伪造采样签名。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伪造监测数据情形,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没收涉案公司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21万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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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尤溪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多部货车检测时,初检结果为不合格,短期内复检结果为合格。经进一步调阅检测数据及视频,发现该公司涉嫌修改机动车基础参数。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联合调查。通过对比车辆登记信息和近两次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额定功率信息,发现该公司在对车辆检测时修改了车辆额定功率。
经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发现尤溪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登记的机动车额定功率有变更情况
经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发现尤溪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月对某车辆进行检测时,初检结果为不合格,短期内复检结果为合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2.3331万元。
2023年11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化县翠江镇的三明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阅历史监控录像和台账记录,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对机动车闽GR**63、闽GV**36、闽GC**21进行检测时,未按要求对双排气管同时进行采样,且存在排气管明显冒黑烟现象,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有关规定,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明市宁化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2.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