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指导执法人员更好地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守法义务,起到查处一家、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2022年5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1年湛江市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建设项目等多个领域。
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拓宽涉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发现渠道,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率效能,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案例一:吴川市宏通塑料鞋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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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宏通塑料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1车间有6台注塑鞋机开工生产,其中5台未安装集气罩收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进行处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在车间自然散发,经车间裂缝和窗户无组织排出公司外环境;另外,生产1车间的废气治理设施的马达不运行,UV光解机高能紫外线灯不亮,喷淋设施未见喷淋,整套废气治理设施闲置,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十三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通过信访举报线索查处湛江华信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案
根据环境信访投诉统计数据梳理发现,群众多次反映湛江华信纸业有限公司气味难闻、污染环境。为掌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2021年9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湛江华信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燃煤锅炉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经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至外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中的燃煤锅炉排放浓度限值。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二十五万元的罚款。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内全额缴纳了罚款。
2021年9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湛江经开区东山街道调伦村委会黄家村南坑仔地块上堆放了混凝土废渣,该场地位于五一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经查,该场地是湛江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租用的。该公司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将约70车(约1120立方米1456吨)混凝土废渣(废弃物)运至湛江经开区东山街道调伦村委会黄家村南坑仔地块处堆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清理,处八万元的罚款。
2021年9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执法人员对遂溪县广林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5万吨瓦楞纸、箱板纸项目正在生产,其锅炉除尘水通过雨水沟排入广丰水库。根据该项目环评文件,该公司的锅炉除尘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该公司将锅炉除尘水利用雨水沟外排,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对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查处。
案例五:徐闻生态工业聚集区内湛江怡然庄食品有限公司、湛江菠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4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徐闻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徐闻生态工业聚集区内的湛江怡然庄食品有限公司和湛江菠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上述两家公司在格栅清理池内设有暗管,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该暗管排入厂区排雨沟,后排至工业聚集区排雨管网,属于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两家公司立即拆除暗管,分别对上述两家企业处十万元的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私设暗管这一环境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大、查处难度高。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打好“组合拳”,做到“严执法”。
案例六:通过在线监控数据线索查处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案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在线监控联网数据,发现湛江圣华玻璃容器有限公司2021年1月21日至1月22日COD在线监控数据出现超标现象。2021年1月22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赤坎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厂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生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COD浓度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2规定的第一时段三级排放标准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在线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参考和依据。本案通过在线监测数据联网平台这一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当事人的环境违法线索,并采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认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辅助证据,创新了案源线索,拓展了对企业日常监管的广度。
案例七:湛江大中纺织有限公司项目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2021年5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湛江大中纺织有限公司的大中城市花园项目(一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大中城市花园项目(一期)地下室正在施工建设,现场有工人和施工机械作业;1、2栋已完成2层的主体工程建设,住房营销中心已建成并对外开放,营销中心内有楼盘展示效果沙盘、营销推广等相关材料。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的罚款。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城市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地块用途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和备案。对调查存在土壤超标情况的,还需按规定开展后续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021年3月10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在徐闻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厂外一处空地(位于徐闻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空地上的固体废物为徐闻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炉渣,徐闻宇恩中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对该炉渣进行综合利用的运营方,擅自堆放固体废物,且对部分固体废物未采取覆盖等防扬散措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擅自堆放的固体废物全部清运处置完毕,处十万元的罚款。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案件,近年来呈高发趋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施行后,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大,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给予行政处罚和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重,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案例九:徐闻县京基智农时代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
2021年8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徐闻分局执法人员对徐闻县京基智农时代有限公司位于徐闻县前山镇黄桐树岭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徐闻县前山镇黄桐树岭建有4个生猪养殖项目,其中康达尔徐闻县生猪养殖一期(东区)、一期(西区)和二期项目已通过自主验收并投入使用,但因臭气污染问题引发群众投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徐闻分局曾就此约谈该公司,要求其整改,但整改不够彻底,导致群众多次投诉、反映强烈。在此情况下,康达尔徐闻县生猪养殖项目(二期)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也未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制审批,就擅自于2021年2月16日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建设中,有作业人员在现场施工,项目工程完成约60%工程量,其中猪栏土建已完成6座,在建2座,污水处理设施土建已完成,尚未安装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处总投资额2.025%的罚款340.2万元。该公司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环境投诉平台及镇政府等渠道数据统计发现,广东中汇石材有限公司附近村庄村民多次投诉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2021年7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执法人员到广东中汇石材有限公司生产项目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废矿物油桶及废矿物油,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饰面用花岗岩项目第二级硬底化沉淀池设置有废水外排管道和抽水泵,废水通过抽水泵管道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废水从沉淀池抽排至厂界外雨水沟。廉江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厂界外雨水沟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其外排的生产废水中悬浮物污染物浓度及PH值,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地标准。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四十二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该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对未按照环保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的罚款。上述三个环境违法行为共处六十二万元的罚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通过投诉平台等渠道综合调度,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较多、影响较大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突击检查,逐一排查污染源,对发现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逐一查处到位。同时,坚持多措并举,打好“组合拳”,切实做到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