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古田县政府网近日发布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福建古田县一养鸡专业合作社因养猪场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近日被罚款43.7万余元。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古田县余**养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合作社”)建设于古田县鹤塘镇西洋村宜坑里的养猪场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养猪场项目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如下:古田县余*举养鸡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养猪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畜牧业03”中的“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养猪场项目共建设14座猪舍,其中11座正在养殖,3座空栏,存栏生猪约2800头,其中母猪约76头、猪仔约300头。你合作社养猪场项目配套建设有一个7口合计约1800立方米的污水收集池,项目猪舍采取漏粪工艺,养殖粪污通过漏粪板自动掉入猪舍下方的水泡粪池,再经管道统一收集至场区东南侧的污水收集池。你合作社养猪场项目未依法报批养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未组织开展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而进行养殖。
1.2024年3月7日我局拍摄的《关于协助提供古田县余*举养鸡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的函》;2024年3月12日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关于的复函》;2024年4月12日你合作社现场负责人余*举提供的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熊猫体育app证据,证明你合作社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3月1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负责人余*举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养猪场项目于2023年3月开始进行猪舍改建,2023年6月开始逐步分批进行养殖,2023年9月全部猪舍改造完成并全面开始养殖,你合作社未依法报批养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未组织开展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而投入养殖的事实;
3.2024年1月26日我局制作的《古田县鹤塘镇余*举养猪场存栏数清点表》及现场照片;2024年1月24日、3月6日、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负责人余*举制作的询问笔录;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建设养猪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畜牧业03”中的“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事实;
4.2024年1月24日、3月6日、4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负责人余*举制作的询问笔录;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以疫病防控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场检查,同时拒绝第三方评估公司进场开展项目总投资额评估工作等不配合调查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以及2024年7月23日福建科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拟落实古田县余*举养鸡专业合作社建设养猪场项目总投资额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资产评估报告》(科兴福资报字(2024)第A038号)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建设的养猪场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744.37万元的事实;
6.2024年1月24日、3月6日、4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负责人余*举制作的询问笔录;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古环告字〔2024〕25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合作社落实以下整改:1、立即停止古田县余*举养鸡专业合作社养猪场项目的相关建设行为;2、古田县余*举养鸡专业合作社养猪场项目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于2024年10月13日前完成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的裁量标准,对你合作社属于中小微企业、在两年内第一次违法、主观故意等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合作社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肆佰贰拾捌元(小写:人民币113428.00元),决定对你合作社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捌佰壹拾元(小写:人民币323810.00元)。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贰佰叁拾捌元(小写:人民币437238.00元,两项违法行为合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合作社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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