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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案例6: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戴某兵伪造公司印章罪案

作者:小编时间:2024-09-15 06:27:04 次浏览

信息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三部门已连续四年共同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持续保持惩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此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彰显了执法司法机关携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取得的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三部门已连续四年共同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持续保持惩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此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彰显了执法司法机关携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取得的成效。

  此次发布的7件案例,聚焦重点领域污染环境犯罪的共性特点,以常见多发领域、环节为切入点,力图通过总结分析每起案例的典型意义,推动提升执法办案水平,达到严惩危险废物环境犯罪的目的。

  下一步,三部门将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扎实推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延伸打击深度、拓展打击广度,始终保持打击重点领域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合力守护好绿水青山。

  六、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戴某兵伪造公司印章罪案

  “副产盐”系生产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盐,由于生成条件多样、成分复杂,导致毒害性质复杂,一般需要经过属性鉴别后,根据鉴别结果按产品、一般固体废物、熊猫体育app危险废物分别进行管理。

  2016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戴某兵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谎称系湖南某有限公司分厂厂长并伪造了该公司印章,以公司需要“副产盐”用于矿物冶炼为由,多次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处置医药化工企业“副产盐”,以获取相关企业给予的每吨160元至1500元不等的补贴款。

  2017年10月,因堆放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某租赁仓库内的“副产盐”产生刺鼻气味,招致周边厂家多次反映,被告人戴某兵便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肖某生。双方达成处置协议,由戴某兵、钟某华负责运输“副产盐”至肖某生指定场所,并按照每吨50元左右的价格支付肖某生“补贴款”。肖某生随后使用化名以“临时堆放原材料”名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新建区分别租赁场地用于堆放“副产盐”。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戴某兵委托钟某华组织车队先后将1200余吨、211吨不同企业生产的“副产盐”拆包混合后运送到肖某生租赁的青山湖区场地和新建区场地。肖某生对上述“副产盐”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便径直露天堆放,后更换手机号码“失联”,导致堆放在两地的“副产盐”分别流散300余吨、70余吨,造成周边土壤、水体被污染。经检测,上述“副产盐”均具有浸出毒性,所含危险废物超标,危险废物代码为HW02/HW04/HW11。

  2020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发现,肖某生租用该区乐化镇一空厂房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体废物,经快速检测,初步判定为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对堆放物进行应急处置后,将肖某生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新建公安分局。

  新建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新建区检察院意见。双方联合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围绕案件性质、取证方向多次开展会商研判,确定以查清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流转为侦查方向。

  经初步侦查,案涉“副产盐”来源于戴某兵。进一步研判发现,本案“副产盐”来源于两个省份10余家产废企业,并流向多个省份。鉴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2020年8月31日、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先后对该案挂牌督办,并派员至新建区协调、指导关键证据调取。

  针对本案堆放的“副产盐”系多家企业固体废盐“混合物”情况,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区检察院、新建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对涉及的10余家产废企业进行突击走访调查,全面调取企业环评报告、验收批复文件、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等证据,初步圈定涉案“副产盐”来源于其中7家产废企业。在充分会商并征求专家意见后,委托鉴定机构对7家主要产废企业产出的废水、固体废物采样与涉案“副产盐”中所含的特征污染物进行比对,鉴定出与2家企业具有高度关联性。鉴于2家企业对生产中的“副产盐”没有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处置,造成实际污染的后果,由生态环境部门与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针对肖某生等人辩称主观上不明知系危险废物,客观上系“临时堆放并将销往水泥厂”,并非“排放、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辩解,办案机关在固定完善肖某生等人长期随意堆放、无保护措施放任“副产盐”流失、以假姓名租赁场地并更换联系方式等客观行为证据的同时,联系走访省内多家水泥厂,对水泥生产中不需要、不收购涉案“副产盐”事实进行确认,进一步夯实了案件的证据基础。

  针对本案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区检察院、新建区生态环境局与区人民法院、区财政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资金,并支付环境资源案件办理产生的司法鉴定、应急处置、生态修复等费用。将检察公益诉讼“先鉴定、后付费”机制运用至刑事案件办理中,委托江西核工业局监测研究中心先行对全部涉案“副产盐”开展检测。经检测,该批固体废物具有2.4.6-三氯苯酚浸出毒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认定为危险废物。鉴定结束后,新建区及青山湖区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

  针对相关“副产盐”流向多省份问题,2021年1月,公安部部署山东等地公安机关核查涉案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犯罪。各地及时将协查结果反馈新建公安分局,进一步固定完善证据。

  2021年1月12日,新建公安分局以戴某兵涉嫌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钟某华、肖某生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戴某兵、钟某华经检察机关多次释法说理,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41万元、10万元。2021年6月21日,新建区检察院对戴某兵等3人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8日,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戴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1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肖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钟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戴某兵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1. 准确打击“副产盐”黑产业链。化工行业尤其是石化、制药、精细化工等行业,每年产生大量废氯化钠盐、废硫酸钠盐等“副产盐”,个别产废企业为降低处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勾结、放任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个人对危险废物类“副产盐”进行非法处置,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此类案件的侦办难度普遍较大,本案围绕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流转、处置等问题,对案件串并深挖,实现对非法提供、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黑产业链准确打击。

  2. 积极探索“先鉴定后付费”机制。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案件鉴定费用高昂往往是制约司法办案的难点问题。本案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资金池”统一接收、保管各类环资案件赔偿及修复资金,统一支付生态修复、司法鉴定等费用,为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探索运用“先鉴定后付费”机制办理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为推进案件高效办理提供了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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