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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污分流、医疗污水怎么处理…江苏这项条例全讲清了!

作者:小编时间:2024-09-03 06:04:44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强富美高”每一条都与水环境质量密切相关,依法防治水污染至关重要。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2020年11月27日通过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项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省级法规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不仅涵盖了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涉及水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将雨污分流、医疗污水、河长制等“亮点”内容纳入了

  “强富美高”每一条都与水环境质量密切相关,依法防治水污染至关重要。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2020年11月27日通过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项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省级法规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不仅涵盖了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涉及水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将雨污分流、医疗污水、河长制等“亮点”内容纳入了其中。

  各行各业每天都在产生着不同种类的污水,作为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进行了充分细化的规定。例如餐饮、洗车、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有关主管部门应推动其设置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建设工地则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沉淀池,施工降水或者基坑降水应当避免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施工泥浆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则禁止建设在毗邻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的区域和蓄滞洪区内等等。

  同时,《条例》将雨污分流摆在了重要位置上。其明确规定了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雨水、污水应当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生活污水不得排入雨水。新建、改建住宅阳台、露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对阳台、露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老旧住宅逐步实施管道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明确禁止了工业企业、宾馆、餐饮、洗涤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各类含磷洗涤用品。单位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将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含磷洗涤用品即将全面退出人们的生活。

  工业生产领域是水污染防治的“主战场”之一,《条例》对于工业水污染防治给予了相当严格的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可以报经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为充分落实长江大保护,结合江苏的地域特点,《条例》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对岸线范围内现存的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条例》对医疗污水排放也列出了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产生的污水以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液应当单独收集、分类安全处置,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倾倒。

  《条例》还聚焦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针对跨省水污染纠纷中的取证问题,《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跨省断面纳入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与长三角相关省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

  同时,《条例》明确在流域上游、下游地区之间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在确定的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根据水质达熊猫体育标等情况,实行双向补偿。

  不仅是注重做好制度衔接、坚持从严治理,《条例》不少条款总结提炼全省水污染防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将其上升为法规制度,充分体现了江苏特色。其中,《条例》将“河长制”这一由江苏首创并在全国全面推行的制度写入了法规,不但明确要求了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而且规定各级河长名单和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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