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土壤环境违法、新化学物质领域)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土壤环境违法、新化学物质领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严厉打击涉土壤、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警示和宣传,为地方提供借鉴经验做法,2022年9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3起查处涉土壤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例、3起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行为的典型案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挖掘线索,严格依法执法,有效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保障公众健康。
生态环境部对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一、浙江台州市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拆除生产车间时未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2020年11月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终监督检查时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拆除废弃车间,厂区路面上露天堆放已拆除的17个反应釜、4个离心机、32个小型储罐以及大量的排气筒。经查,该公司对废弃车间设施设备拆除时,未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岩头厂区)Y53、Y55、Y65、Y69车间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企业按照污染防治要求完成整改,对车间周边的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确定拆除活动未造成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
2021年1月20日,椒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处罚款5.96万元。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拆除活动易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风险,少数企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拆除活动的要求不够重视,未履行法定要求。该案例提醒有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压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进行拆除活动时,依法科学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
2021年2月2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该局环境管理科提供线索,对深圳市特赛鑫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2020年12月,该公司完成对龙岗区坪地街道环城西路地块土地整备项目土壤环境初步调查。2021年1月2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会同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发现该公司在编制《坪地街道环城西路地块土地整备项目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过程中,未对受访者进行实际访谈调查,出具虚假人员访谈记录。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的规定。
2021年3月29日,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深圳商报》A04版登报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
2021年4月15日,龙岗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4万元。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
在编制技术报告时弄虚作假,易造成重大损失,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多项法律法规对编制报告弄虚作假行为有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等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将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编制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的也会承担连带责任。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内部的联动合作,有效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扩宽发现违法线索渠道,形成打击合力。
三、山西长治市长子县通巨华工程有限公司朗晴协合风电项目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案
2020年6月22日,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对长子县通巨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朗晴协合风电项目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施工期间对剥离表土未单独收集和存放,施工过程中剥离的部分表土就地倾倒于风机机位和施工道路边坡。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的规定。
2020年6月22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对通巨华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0年6月28日,该公司对朗晴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倾倒于机位和道路边坡的剥离表土进行了收集和存放,剥离表土将用于绿化。
2020年7月14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并对2位相关责任人各处罚款1万元。
熊猫体育
表土是难以再生的土壤资源,我国多项法律法规要求保护表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相关企业应提升法律意识,切实履行保护土壤资源的义务。
四、天津滨海新区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违法生产案
2021年5月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对该公司实物进出库台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项目安全技术说明等,查看化学物质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仓库,并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医药中间体化学物质进行认定。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生产的两种医药中间体化学物质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产量分别为61.9吨和9.9吨,且未按规定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第十条第一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第二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的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根据新化学物质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不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为准确获取企业生产的化学物质产量,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核查企业生产台账、报表、产品清单等材料,查实新化学物质生产时间及产量,及时与相关专家进行沟通,认定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并督促企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或者简易登记。
2021年5月2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邀请专家团队协助对商丘市佳纳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核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发现线索化学物质属于下一步反应的非分离中间体;在查看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仓库时,发现线索化学物质单独设有出料口,并通过塑料包装桶收集储存;核对2020年至2021年产品销售报表时,线索化学物质又作为医药中间体产品进行销售。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0年起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化学物质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生产量为2.732吨,且未按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第十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的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5万元。
本案的新化学物质一部分是企业生产所需的非分离中间体(不离开反应容器或者反应装置的中间体,也包括反应后放入容器暂存并用于同一厂区内下一步化学反应的情形),另一部分是单独对外销售的产品。对于非分离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可免于登记,对于外售的新化学物质应当依法依规登记。本案执法人员严格把握违法行为的认定条件,核查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及销量,对该公司外售新化学物质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并督促企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2021年1月1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核对该公司2019年至2021年产品生产销售报表等,发现生产销售报表中化学物质只有产品代号,由于线索化学物质为改性产品,在项目环评报告书中也未查到线索化学物质的准确信息。为引导企业积极配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向企业宣讲《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固定了线索化学物质的生产销售等证据,查看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仓库,并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该化学物质进行认定。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起生产的化学物质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产量为5.7吨,且未按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和第十条第二款“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并处罚款1万元。
本案中涉及的新化学物质为改性产品,企业未对改性产品重新报批环评报告,在生产销售台账中名称也仅为产品代号,对案件的推进造成一定困难。执法人员既是执法者也是普法者,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及时向企业宣讲《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企业积极配合,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保障案件顺利查处。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继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响应,结合通知中明确的打击重点与地区形势特点,严厉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11月1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7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典型案例,并对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1年5月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以下简称滕州分局)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滕州市木石镇后木石村村委会西约300米石桥两侧河道内有被倾倒的深咖色液体,气味刺鼻难闻,造成环境污染。滕州分局立即赴现场调查,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拦截上游河水,抽取河道内倾倒的废液,防止对下游河道造成污染。经鉴定,河道内倾倒的废液为危险废物,按照“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滕州分局立即与滕州市公安局对接,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集中办案。
办案人员围绕废液倾倒点,梳理相关线索,充分利用镇街雪亮工程、天网信息平台,及时实地走访摸排,发现在案发前后有一嫌疑厢式货车在案发地域往返数次,形迹可疑。经进一步研判该车辆行驶轨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通过对冯某某的调查询问、银行及微信交易记录、车辆轨迹等综合信息的分析研判,明确了其从胡某某处接收废液非法处置的犯罪事实,并确定非法储存点2处、倾倒点2处、掩埋点1处。胡某某到案后,专案组继续向外扩线侦查,结合信息化资源进一步分析研判,明确了一条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利益链条。
为深挖犯罪网络,实现全链条打击,专案组充分利用各类信息深化研判,并奔赴涉案各地域积极商请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协助,最终锁定了涉案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中间人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员工,进而明确了8家上游涉案企业,分别是宁夏天合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胜佳化工有限公司、石嘴山联合利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贝格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江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宜兴捷先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宜兴市恒立化工厂、威智医药有限公司。该案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打掉存储窝点11个,查处企业8家,查扣8000余吨危险废物,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挽回因环境污染修复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1亿余元,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胡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5月7日,滕州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滕州市公安局,滕州市公安局当日对该案件立案侦查。2021年10月9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公诉,2022年1月7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1.此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一般较为隐蔽,通过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2.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商共研,开展联合查处。此案的成功破获为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形成打击合力,保障跨区域案件顺利侦办提供了宝贵经验。
2020年11月27日8时许,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长江黄桷坪段江面有大量黑色油污。执法人员立刻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事发地距离下游长江和尚山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仅2.5公里,威胁城区上百万群众饮用水安全。
接到群众举报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2小时内赶赴现场,当场控制4名正在倾倒油水混合物的人员,现场查获油泵、输油管等一批作案工具及3车未倾倒的油水混合物。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联动住建、海事、镇街等多部门开展溯源工作,第一时间控制污染外溢,用时29小时便解除应急状态。
经查,刘某原是一家危险废物处置公司的业务员,辞职后专门从事危险废物处置中介业务。2020年11月,刘某得知重庆新兴齿轮有限公司需要处理油水混合物(HW09类危险废物),便主动找到该厂后勤主管陈某廷承揽油水混合物处理业务,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陈某廷明知刘某只是中介,且明知油水混合物的正常处置价格,但打着“为公司节约成本”的旗号,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油水混合物交给刘某处理。刘某后续又联系陈某江帮忙寻找处置单位。然而,在几经询问后,无人愿意收购处置,于是刘某示意陈某江自行处置。11月26日晚,陈某江等4人驾驶4辆货车将约52.54吨油水混合物非法转移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的一处废弃厂房内,再通过电机泵将约13吨油水混合物转移至附近一个直通长江的废弃化粪池内。
案发后,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随即开展现场危险废物清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一时间会同检察机关与重庆新兴齿轮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开展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重庆新兴齿轮有限公司偿付本案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24日将案件材料移送至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2021年2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江、陈某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六名被告人均被处罚金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1.重庆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北碚区、九龙坡区相关单位对此次跨行政区域收集、转运、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挖细查,形成办案合力,查明了污染源头,及时固定了证据,将本案所涉及的企业责任人、中间人、实施倾倒行为人一网打尽,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避免中间人继续流窜作案。
2.危险废物倒入长江等水域后往往会迅速稀释、漂散,隐蔽性极强,难以溯源。涉及水域危险废物的倾倒案件应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精准控污,才能有力维护源水质安全及生物多样性安全。本案从出动执法人员到抓获犯罪嫌疑人仅用时2小时,现场还存有约39吨非法转运的油水混合物未来得及实施倾倒。通过多级联动,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精准控污,成功避免了危险废物污染长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了下游百万人饮水安全。
2020年底,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吴江公安)收到违法线索后核查发现,有窝点非法从事废化工铁桶劈开压平作业,作业期间可能污染外环境。吴江公安随即联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成专案组开展细致摸排工作,专案组采用搭载了红外热成像功能的无人机对作案窝点等区域开展缜密侦查。在掌握确凿证据后,2021年5月18日,专案组对5个非法处置废化工铁桶的窝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张某某等多名涉案人员,并在现场查获大量待处置的化工铁桶及已被处理的铁皮、桶盖。经对现场扣押的铁桶、铁皮等进行清点、称重,查明有待处置的铁桶2600余个,已被处理的铁皮98吨、铁桶盖53吨,经司法鉴定,以上物品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49)。
经查,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从吴江、昆山等地购得废铁桶后,通过开盖、开缝、平板等劈桶工序,平直成“毛板”后销往山东、江西等地。在对废铁桶非法处置过程中,滴漏的残渣废液用木屑吸附后,交由他人转运、倾倒至吴江区汾湖物流中心以西空地、菀坪生活垃圾转运站等处,经检测,倾倒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目前,倾倒物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张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5月18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截至2022年11月上旬,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已对5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已对32人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有序开展。
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吴江震溶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对涉案6家公司处以罚款共201.874万元。
1.在案件侦办阶段,专案组多次使用搭载了红外热成像等多种款型的无人机,对作案窝点等区域开展秘密调查,对摸清窝点地形、查清犯罪过程、固定客观证据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2.在线索研判、现场侦查、证据固定、司法鉴定以及摸清犯罪网络等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密集会商,通过调集精干力量,现场一体化办案,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
2022年1月24日,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舞阳县刘庄村的一处院子内疑似存放有化工废桶。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后,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院子内存有大量化工废桶,桶体上贴有危险废物标签,标注化学名称为“废矿物油”。结合第三方检测报告,初步认定院内贮存的物质为危险废物。经称量,现场查封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57.1吨。
在对非法贮存危险废物进行调查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又接到举报称涉事院子的周围农田里填埋有危险废物。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周边环境进行搜寻,发现两处农田存在倾倒掩埋废矿物油痕迹后,立即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挖掘机对涉事农田进行开挖,现场挖出约50吨的含油土壤、液体吨桶和黑色油泥袋。
经查,闫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从他人处运来近100桶装废矿物油的化工废桶放置在刘庄村的院子内。由于运输和搬运过程中化工废桶破损,闫某某将13个吨桶内的废矿物油(约7.1吨)直接倾倒在刘庄村其承包的农田内。因未做掩盖,味道比较刺鼻,闫某某随后又将倾倒废物和污染土壤(约40吨)填埋至闫湾村;同时,闫某某还涉嫌将15个化工废桶内的废矿物油(约9.3吨)填埋至闫湾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闫某某非法倾倒废矿物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3月2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漯河市公安局并抄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3月29日,舞阳县公安局正式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2022年8月1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漯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五千元奖励。
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排查问题线索,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此外还可以加强对周围群众的走访和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才能有效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2.生态环境部门可建立健全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及时侦查、固定证据,形成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新局面。
2021年6月8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四川省遂宁新景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填埋污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查,2014年至2021年3月,该环保公司长期租用四川省兴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土地,在未采取任何无害化措施的情况下,以“土壤改良”的名义,将10万余吨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和230吨灰白色固体废物直接倾倒或填埋于租用土地内。涉事灰白色固体废物为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天然气脱硫产物,经鉴定为危险废物。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立即组织专家指导当地开展污泥清理和涉案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截至2021年12月底,涉案污泥、危险废物及被污染土壤全部规范处置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和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该案移送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公安厅指定遂宁市公安局负责具体侦办。2022年3月16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环保公司和生物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二百万元。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目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正在配合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1.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可加大对各类历史取土场(坑)、矿坑、宕口、复垦地块及污染治理修复活动的关注,重视实际利用或治理效果,警惕以“土壤改良”“矿山修复”等名义违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严厉打击“假治理、线.相关单位对固体废物用于土地复垦、矿区修复治理或土地利用等建设项目或活动的,应对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严格落实管理手续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主动防范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风险。
接到举报称西城街道樟塘村有不明固体废物倾倒,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举报地点停有一辆装载有废油漆桶、废油漆渣和污泥状固体废物的货车。现场部分污泥状固体废物已被倾倒在地上,经称量,为7.4吨。永康分局立刻通过“工业固废精密智控预警平台”对涉事固体废物进行溯源分析,最终确定污泥状固体废物为永康市盛氏工贸有限公司
的废水处理污泥,根据企业环评报告,初步认定其为危险废物。永康分局随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通报案件线索,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联合公安、检察机关成立专案小组协同办案。经查,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凭其他企业相关资质复印件与盛氏工贸签订协议。2021年8月5日,盛氏工贸的副总经理黄某栋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就将仓库内的污泥交由王某某处置,王某某收到污泥后指示他人进行非法处置,最终将其倾倒于永康市西城街道。
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王某某等人以“合法处置”为幌子,多次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并从中牟利。连同盛氏工贸在内的12家公司均存在只签订简单处置协议,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交由王某某等人处置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并开展联合侦查。另外查明,2021年7月,王某某等人从浙江中普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和兰溪太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装运废油漆渣、废油漆桶、污泥等危险废物运到江西弋阳县中畈乡,在当地人黄某庭的带路下倾倒在偏僻位置。经现场挖掘称量,危险废物和被其污染的土壤共计104.82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永康分局于2021年8月13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永康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11月18日,永康市公安局将该案件移交永康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27日至8月8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分三次作出判决: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黄某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黄某栋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2022年1月27日,浙江中普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和兰溪太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案人员自愿向弋阳县中畈乡人民政府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23.423万元。2022年3月1日,永康分局与盛氏工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盛氏工贸除承担涉案危险废物的清运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外,自愿追偿人民币2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盛氏工贸等12家公司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兰溪分局先后对涉案12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因此,产废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规定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打着合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幌子,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不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企业及相关人员也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2.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托大数据手段精准监管。该案依托“永康市工业固废精密智控预警平台”追踪实现精准溯源。目前该平台已打通6个省级业务系统,做到数据共享、集成分析、提前预警。为进一步拓宽感知触角,织密监控网络,永康市加大监控网点布设,实现涉废工业区、涉废企业、重点敏感区域、县际卡点等部位监控全覆盖。
2021年9月2日,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郴州市兴旺仓储部6号仓库内
堆放有大量疑似废铅蓄电池拆解后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含铅塑料沾染物,并有破碎机、铲车、叉车等大型生产作业设施设备,现场亦有废铅蓄电池拆解处置作业的痕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同时,经鉴定,6号仓库周边沟渠的沉淀物也为危险废物。经查,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废铅蓄电池的生产经营活动。经称量,6号仓库内共有343.19吨废铅板、废铅膏和18.61吨含铅塑料沾染物,目前已全部暂存至附近公司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
经初步调查,李某某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背后还有一条从收集、贮存、运输到拆解、冶炼的废铅蓄电池的犯罪链条,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深挖彻查。起初,李某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执法人员转变思路,从外围突破寻找危险废物来源和流向,逐渐排查研判出涉嫌提供资金、货源及下游收购流向的10余个犯罪嫌疑人。经调查组循线深挖,查清涉案废铅蓄电池来源涵盖6省10余县市,总重量达到5000余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李某某等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9月8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并第一时间请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9月16日,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共有14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往往呈现链条化的态势,从犯罪链条的某一环节找到线索,进而收集大量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达到追根溯源、全链条打击的效果。同时,彻底斩断犯罪链条也让危险废物行业从业者受到警示和教育,有效遏制此类案件高发态势。
2.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及其相关证据移送给公安机关,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高度配合、通力协作,有效强化了行刑衔接,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
为切实提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落实行动要求,利用线上巡查智能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坚决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22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7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福建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省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四川省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2年6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天津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天津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燃气
锅炉监控点位上传的氮氧化物实测浓度、折算浓度与实测含氧量不符合烟气浓度折算逻辑关系。根据此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立即会同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现场调取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时,发现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该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中基准含氧量被多次修改。经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刘某存在多次修改基准氧含量的行为,导致氮氧化物折算浓度降低,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8月5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9月1日,津南区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实测浓度、折算浓度和实测氧含量等参数的小时值、分钟值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同时深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迅速调查取证,查实企业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固定证据,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动,确保案件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2021年9月2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生态云平台智能分析模型,发现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污口自动监测数据于9月20日18时起大幅降低。通过调取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及相关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于9月20日17时至19时许在废水排污口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进行可疑操作。经查,该公司厂长李某于2021年9月20日傍晚在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水质异常时通过注入清水稀释,降低自动监测数据,改造过程中导致2021年9月20日17时40分至19时05分无法正常采集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告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17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6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2022年5月10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各地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推动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此案为典型,联合晋江市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发布了污染环境司法预警书,通过“点对点”的方式进行社会预警、生态普法,引导排污单位切实做到以案为镜、以案为戒,增强了排污单位生态法治观念,不仅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转变,也有利于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共治共享新格局。
三、浙江温州尊宝铁丝有限公司通过稀释排放等方式篡改污水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
介】2021年11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企业污染源智能监管平台自动监测数据分析,结合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发现永嘉县尊宝铁丝有限公司于10月27日、11月8日上传平台的COD自动监测数据连续二十多小时出现恒值的情况,查看视频监控发现同时段该公司排放口废水颜色由浑浊到清澈,有规律地进行交替变化,自动监控站房内也有工作人员对COD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过手动操作。根据异常线索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担心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遂擅自手动停止COD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并通过在污水池里暗埋的自来水管,释放自来水稀释废水后进行排放,直接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11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相互配合、深入排查,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等6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2022年2月,永嘉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目前,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该案成功侦破,采取了三步并进的方法。一是线上线下同步跟进。先通过线上平台非现场检查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再采取线下现场突击行动查实违法犯罪证据;二是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同步跟进。该案侦破过程中,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立案侦查,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快速高效锁定违法犯罪嫌疑人与相关违法犯罪证据;三是案件后续同步跟进。公安部门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对涉案人员深入排查,防止缩小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范围。
四、江苏恒赫鼎富(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1月9日,在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环境监管专项行动中,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发现恒赫鼎富(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接管排放水部分水质指标监测值长时间无变化,与其生产工况、排污情况不符,疑似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系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属于太湖流域总磷控制区,总磷是重要的水污染物考核指标。该公司EHS部门负责人沈某、EHS工程师张某伙同污水处理站运维人员仲某,多次用准备好的达标水样替代实际排放水样,导致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经采样分析,该公司实际排水总磷浓度值、pH值均高于提前配制水样浓度,且pH值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11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3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将于近期提起公诉。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综合现场检查和视频监控等,固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证据,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与当地检察院、法院及时沟通,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污染环境罪的适用情形作了有益探索,将太湖流域总磷控制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总磷污染物的行为列入适用范围,对打击特定区域特定排污者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启示意义。
五、山东泰安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故意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故意虚假标记企业生产情况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2年8月1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重点排污单位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显示该企业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自动监控设备状态标记为监测设备停运,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4月正式恢复生产,排放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人员、数采仪设备厂家于2022年5月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并具备运行条件。但该企业经营者陈某某在明知污染源启动前应启动自动监测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将企业生产状态虚假标记为停产,并人为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使自动监控数据无法上传监控平台。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2022年9月5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中。
近年来,山东省逐步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细化了安装、传输、运维、标记、管理有关要求,通过锁定参数、取消数据改动功能、取缔工控机,对设备运行操作过程全程记录,实现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动态管控。使得通过植入软件、修改参数、改动设备等手段,实施非法篡改、伪造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等行为难度大增。在上述管控方式下,少数企业只能采取虚假标记生产经营状态、外部干扰采样等违法痕迹较为明显的方式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更容易发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固定违法犯罪证据。
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根据前期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筛查和跟踪监控情况,发现咸宁市祺乐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14日、16日、19日、23日、24日等多个时段,COD自动监测设备修正值在-30至-100之间变化,疑似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2021年12月24日,湖北省执法局会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并组织对其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进行了执法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中COD浓度均超过排放限值0.02倍、0.08倍、0.02倍。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内嵌软件,篡改生成虚假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相关嫌疑人在多个时段将摄像头转向墙壁,并进入COD自动监测仪隐藏的软件更改数值范围,修正COD偏差值从-30至-100,设定COD浓度值为30mg/L至100mg/L,更改后的数据上传至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在提取数据中发现多个文件数据存在通过人为修改COD修正因子导致每升废水含氧量与实际数值不一致的现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3月2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案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系统挖掘异常线索,提前精准锁定了违法行为,有效打击了通过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环境违法犯罪,充分展现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等平台在办理大案、要案中的突出作用、优势,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办案、科学办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2022年3月,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自动监控网络巡检发现,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自动监测站房视频监控被遮挡,存在人为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嫌疑。3月10日,在多方调查基本锁定违法线索基础上,市生态环境执法和公安部门启动联合办案机制。为保证案件顺利查办,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案组,在四川省总队业务指导下,对现场证据固定、调查询问重点、影像资料收集等进行专题部署,联合公安机关及时控制涉案嫌疑人,对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生产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标排口等进行固证和采样送检。经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外排水污染物氨氮处理效果不稳定,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该单位谢某某、雷某为避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有意遮挡自动监测站房视频监控,向自动监测设备分析试剂内注入清水稀释试剂,使测定结果降低,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3月11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谢某某、雷某等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数字赋能实现精准执法,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异常情形的分析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检查。依托行刑衔接的联动机制联合办案,推动案件高效处置,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优化执法方式领域)
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深入贯彻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浙江、云南、陕西等地生态环境部门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利用自动监控、无人机、热点网格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精准发现违法线索,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法;坚持执法与帮扶并重,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2022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优化执法方式领域的3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云南省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2年2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巡检、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温岭大江金属表面处理厂废水自动监控pH值近期出现大幅异常波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监测人员、相关专家成立执法组、自动监控组、采样组、无人机组,赶赴现场开展突击检查。抵达现场后,无人机组对厂区进行高空侦查,一方面准确定位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位置,另一方面利用热成像功能扫描厂房顶部废气排放和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根据无人机传回画面,执法组兵分两路,一队从正门进入正常检查,另一队从后门直奔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检查。采样组分组开展采样监测,自动监控组对污水站运行状况以及自动监控站房开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处理厂废水排放口pH自动分析仪被人为拔出放在边上装满清水的塑料瓢内,废水处理设施末端沉淀池内有一根自来水管对废水进行稀释,加药桶未在加药。经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监测,沉淀池、排放口处pH值均超标,而塑料瓢内清水的pH值为达标,该行为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同时发现,废气处理设施第一级喷淋塔配套的水箱已干,未在喷淋,第二级喷淋塔正常运行,该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该处理厂将pH分析仪插入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部分废气喷淋塔未进行喷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处理厂处32.4万元罚款,对电箱实施了查封,并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
综合利用“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研判+无人机热成像”等多种科技手段,通过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研判事前有效确定目标;利用无人机时效性强、机动性高、巡查范围广、灵敏度高、不受地形和空间等制约的优点,现场快速发现问题,大大地提升问题发现能力,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2022年2月10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显示云南省玉溪市太标钢铁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2月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1#和2#高炉煤气锅炉共用废气排放口2022年1月2日13时至2月5日11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24小时,最大值为67.5mg/m³
)二氧化硫50mg/m³的限值标准。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于2022年5月20日前对所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整改,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整治期间,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多次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协助排查超标原因,会同企业分析原材料的配比、燃烧温度控制等技术层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就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查找出超标原因,并对出现故障、存在隐患问题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和更换,调整了部分环节的工况,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责令该企业限制生产,并处30万元罚款。
深入推进“执法+服务”的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与帮扶相结合,以监管对象所需所急为出发点,在查处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助力企业发展提质增效;在警示企业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正确引导其自觉守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2年3月23日凌晨4时,汉中市水污染热点网格城固县莫爷庙村入河排口水体监测微站COD、氨氮等各项数据出现异常升高,通过水基因图谱对比结果显示,点位图谱与医药行业标准图谱相似,据此推断污染源可能为化学品行业。根据该线索,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执法人员用无人机对沟渠沿线进行巡航拍摄,并对排洪渠残留废水取样监测,发现排洪渠内水质特征污染物因子与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酸洗废水特征污染物因子高度吻合。结合重点污染源信息管理台账,初步判断污染源来自莫爷庙村入河排口上游的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3月23日凌晨1时许,该公司水解物生产线压滤工序污水收集管道之间接口因固定件老化突然发生破损脱落,导致压滤工序产生的部分废水泄漏,溢流至该厂雨水沟排出厂外,造成农田退水渠和入汉江河口水体污染,触发莫爷庙入河排口水体监测微站报警。废水泄漏事件发生后,该公司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用水泵将残留在农田退水渠及河滩低洼处的废水抽至槽车运回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及时消除影响,并处6万元罚款。2022年3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整改情况,确认该公司已更换水解物生产线压滤工序污水收集管道接口固定件,并对残留在农田退水渠及河滩低洼处废水用泵抽至槽车后运回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根据水污染热点网格微型监测站水质监测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充分发挥远程监控预警功能,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迅速、精准锁定污染源,提高执法效能。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除环境影响,树立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指南 如何发布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报告信息公开公示环评爱好者网提供自主验收和环评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