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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曝光!轻则罚款重则刑拘

作者:小编时间:2024-08-29 06:25:27 次浏览

信息摘要:

 2020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信访举报作用,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并根据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现公布四起举报奖励领域的典型案例,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  20

  2020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信访举报作用,将群众举报以及信访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并根据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现公布四起举报奖励领域的典型案例,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

  2022年1月1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将废油漆桶倾倒在秀洲区新塍镇某生活垃圾站房内”,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现场发现,在上述生活垃圾站房内倾倒有41袋装在ABS树脂袋内的沾染油墨的废油墨抹布和72个容量为18L沾染了油墨的废油墨空桶(危废代码均为900-041-49),经称重上述固废总重390千克。结合现场勘查到的嫌疑企业信息,调阅相关监控发现,上述危险废物系一男性驾驶三轮车从嘉兴市秀洲区某箱包有限公司内运出并倾倒至上述生活垃圾站房内。

  经查,嘉兴市秀洲区某箱包有限公司主管人员在明知上述被倾倒的固废为危险废物的前提下,以赠送该企业积存的废纸板为条件委托收废纸品的人员程某予以处置,程某在不知上述物品为危险废物的情况下,驾驶三轮车将上述危险废物当做一般垃圾倾倒在了秀洲区新塍镇某生活垃圾站房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涉案企业主管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根据《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五千元的举报奖励。

  落实群众路线,拓展问题发现机制。通过大力宣传和推进违法问题举报奖励,积极发动群众,让百姓的“眼鼻耳”做最实的“监视器”,不断拓展问题发现渠道,打通问题发现“最后一公里梗阻”,解群众之所急难关切,熊猫体育做人民之需执法先锋。形成了“事实举报、执法查处、及时奖励、接力受案、持续打击”的正向反馈。

  2022年4月1日,湖州电视台《联播调查》栏目接群众信访举报称“位于湖州南太湖新区的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南太湖新区生态环境执法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突击检查,湖州电视台记者全程跟踪报道。经查,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水洗车间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属地南太湖新区分局随即依法依规对该单位进行“未验先投”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停止水洗车间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20万元,对企业法人处罚人民币5.35万元。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三千元的举报奖励。

  该案聚焦民生热点,以舆情关注、群众关心、信访关切为重点,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上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同时,通过媒体曝光,监督执法行动、压实企业环保责任、督导问题整改解决,有效推动政治、社会、法律等三效统一。此外,通过开展有奖举报,充分激发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的积极性,有效提升社会化问题发现能力,推进问题发现机制的落实。

  2022年4月12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宁海县某印染织厂偷排生产废水。收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迅速组织人员开展了现场调查和核实。

  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3月12日私设暗管,将中转池部分废水通过暗管直排河道。该厂废水排放量约为300吨/日,通过暗管排放的废水量约为90吨/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并对其处以罚款五十万元。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二万五千元奖励。

  该案通过群众提供有力线索,查实了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举报奖励的实施,强化了广大群众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扩宽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加大了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2021年11月11日,有群众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平阳县某蚀刻公司利用夜间向农田、工地、下水道以及海域多次偷倒含重金属、废酸等物质的蚀刻废液。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启动公安环保联动机制,利用卫星定位技术锁定嫌疑车辆移动轨迹,采取夜间蹲点,与平阳县公安局联合行动,于2021年12月1日凌晨2点现场抓获了刘某彬、刘某钦驾驶箱式小货车偷倒蚀刻废液,经检测废液中总锌浓度为7.98×104mg/L,总铜浓度5.9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浓度的限值要求,超标倍数分别为3万余倍及10.8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刘某彬、刘某钦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平阳县公安局,共刑拘了13名犯罪嫌疑人,并由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环境污染案件提起公诉。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五万元的举报奖励。

  该案是平阳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有史以来违法性质最为恶劣、刑拘人数(刑拘13人)最多的环境污染犯罪举报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依靠群众举报线索,发现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启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调查行动,紧密配合,一起锁定犯罪现场,形成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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