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声等有害物质,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并非相邻关系中所有噪声侵害均能要求相邻方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侵害超过必要的限度或者可容忍的限度时,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
朱某于2016年购买某小区10号101室房屋。该小区水泵房和水池位于9号101、102室客厅正下方,水泵房内有两台生活供水水泵,熊猫体育网站两台水泵一备一用,日常采用自动启动和关停模式。小区业委会于2013年、2014年对两台水泵进行了更换。后,朱某以水泵运行噪声超标对其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水泵采取整改措施,将水泵房运作时的噪声降至一定范围;如逾期整改,按照每日人民币300元的标准支付补偿金;业委会、物业公司及开发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审理中,法院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涉案小区9号101、102室楼下地下室水泵对涉案房屋的噪声影响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论为:1.水泵房和水池位于9号101和102室的客厅正下方,水泵房和水池与9号楼共用墙体。水泵输水管与主体建筑(水箱墙体、墙体、水泵输水管吊装)连接和吊装均为硬连接,未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988第2.0.3条和第2.0.5条的规定。2.水泵(1号)夜间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为41.0dB,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988第3.1.1条的规定。3.降噪建议请建筑施工专业机构或降噪专业机构,全面排查水箱和水泵输水管与主体建筑相连接的部位,采取软连接隔断方式对输水管(输水管与水箱、输水管吊装和输水管穿墙等部位)进行降噪处理,降低通过主体建筑至室内房间的噪声传递。一审法院另查明,该小区地下室存在违法分割和私设墙体的情况。2020年7月,该小区所在街道专项整治工作组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现尚未全部整改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评估报告具备事实和理论基础,认定其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的效力。评估报告确定,水泵房和水池设在主体建筑下方而未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不符合建造时已实施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现水泵运行引发的噪声超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标准限值的要求,开发商设计建设的水泵房存在瑕疵,对朱某造成了损害,开发商对此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业委会对两台水泵进行过更换,且地下室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位,被私设墙体进行分割亦会增加输水管穿墙部位的噪声传播,业委会对此存在管理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对水泵供水设施负有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的义务,现并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日常维护维修方面存在过失并导致噪声超标,故朱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法不予支持。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业委会和开发商分别存在侵权行为造成水泵运行噪声超标,理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朱某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对水泵设施进行整改,于法不悖,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案情,业委会和开发商以平均承担责任为宜。对于朱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租金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日益受到重视,各国政府都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但是保护环境不能只靠《环境保护法》,在与环境有关的相邻关系,以及侵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等方面,民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相应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相邻关系中所有的污染物侵害均能要求相邻方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来自于相邻不动产的污染物的侵入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侵害不能超过合理限度。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即当遭受来自于相邻不动产的污染物侵害时,此种侵害如果是轻微的,或者按地方习惯认为不构成损害的,则应当容忍,不能阻止相邻不动产排放或施放污染物。只有此种侵害超过必要的限度或者可容忍的限度时,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本案中,经第三方公司评估,水泵运行引发的噪声超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标准限值的要求,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故侵权人应对涉案水泵进行降噪处理。
● 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不动产排放噪声在所难免,但要控制排放噪声的分贝和时间,不得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正常的生产、生活。
● 对于相邻不动产排放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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