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体育app2023年10月2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磁县分局接在线平台数据推送:邯郸裕泰焦化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日21时-22时焦炉烟囱1(焦炉烟气干法脱硫脱硝后排口)二氧化硫超标,平台数据为76.159-176.245mg/m3(执行标准为30mg/m3),涉嫌在线数据超标。经核查,该公司中控显示2023年10月1日21时45分至22时33分焦炉煤气停止,MS交接班记录显示2023年10月1日21时37分1#电容1200Kvar电容柜速断,导致二号受电柜跳闸,造成焦炉煤气鼓风机骤停,焦炉燃烧室煤气加热全部停止,原燃烧室废气无法正常排出烟道,同时氧含量逐步升高,造成数据超标。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向磁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启用备用线路,并对故障进行排查抢修,于当日23时焦炉烟囱1在线数据全部恢复正常,在线),日均值未超标。
邯郸裕泰焦化有限公司二氧化硫在线数据超标系治污设施突发断电等故障原因所致,发生故障后能够快速启用备用设施,及时抢修恢复正常,主动向环保部门备案,属于没有主观过错,且日均值不超标,情节轻微。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经集体讨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推行柔性执法,彰显执法温度,避免“一刀切”。通过给予没有主观过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主体主动纠正的机会,给市场主体一定纠错的空间,最大程度减少对违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引导企业自觉自愿守法。本案在警示企业主动守法的同时,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包容审慎执法的实际探索,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本案的做法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具有典型的现实意义。
2023年12月1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涉县若贝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帮扶,通过调阅在线日开始颗粒物平均实测浓度为0.213mg/m3,颗粒物浓度较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窑炉排放口颗粒物进行手工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平均实测浓度为7.413mg/m3,手工检测结果与在线,烟尘仪测量在线监测数据与手工检测数据实测浓度绝对误差超出HJ75-2017规范要求中的绝对误差≤±5mg/m3的要求,该公司涉嫌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经核查,该公司因在线监测设备颗粒物采样单元测量激光器光源衰弱,造成在线监测数据颗粒物浓度与手工检测数据颗粒物浓度绝对误差超出规范要求,但颗料物未超标排放(执行标准为10mg/m3),该公司立即对采样单元测量激光器进行维修,修复后实测平均浓度为3mg/m3以上。
涉县若贝克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在线设施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定。该企业没有主观过错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自觉担负起污染防治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污染,并保证在线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以较高的专业性和对行政处罚裁量把握的准确性,合理合法进行查处。既促进企业提高环保守法意识,也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2023年11月28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省冀中邯峰矿业有限公司万年矿进行帮扶检查,调阅该公司废水排口在线历史数据显示,该排口氨氮2023年11月26日6时至14时出现数据恒值(0.275㎎/L),河北省冀中邯峰矿业有限公司万年矿涉嫌水排口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执法人员随即调阅《检修记录表》、《巡检维护记录表》等相关台账发现:该公司出现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是由于多通阀电子转机运转不通畅,造成废水排口多通阀试剂b管路堵塞,导致在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试剂b管路抽取废水出现恒值(0.275㎎/L)。故障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对堵塞多通阀进行及时维修,并关闭污水泵停止排放,于当日15时数据恢复正常。
河北省冀中邯峰矿业有限公司万年矿废水排口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该企业三个月内初次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6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经集体讨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裁量权,既对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又树立了企业生产经营的信心,同时也维护了政府部门良好的形象。轻微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企业提高环保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
2024年2月4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磁县分局执法人员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市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进行帮扶,经现场查阅该煤矿环保相关手续,发现该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1990年4月16日,经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矿井环评所提各项环保防治措施,并于1991年4月28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产能为120万吨/年。但查阅该煤矿2019年-2023年生产报表,显示该煤矿2019年-2023年实际产量分别为69.387万吨、164.9578万吨、167.9666万吨、160.8363 万吨、166.5306万吨。实际产能与环评批复严重不符。该公司解释称,该煤矿于2009 年通过技改扩能将产能提升至210万吨,并于2010年通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2019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对该矿安全保障生产能力依规核减20%为168万吨/年;2020年8月,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九龙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68 万吨/年。该矿于2019年开始按照168万吨/年组织生产至今,上述变换情况属于重大变化,未向环保部门报备,未按照变化情况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进行验收。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市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未验先投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该煤矿限期办理环评手续并组织验收,同时处以43万元罚款。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的基石,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无论是否达标,均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程序,对此类行为必须予以处罚。案件同时启示我们,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时,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也要加大对企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并帮扶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环保手续和完成治理设施验收,消除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