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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江苏公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时间:2024-09-09 18:18:40 次浏览

信息摘要:

 近年来,江苏大力推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新基建,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平台,采取非现场监管等方式精准科学依法执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例。为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职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督促企业提升守法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巡查发现,重点排污单位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存

  近年来,江苏大力推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新基建,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平台,采取非现场监管等方式精准科学依法执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例。为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职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督促企业提升守法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巡查发现,重点排污单位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存在超标后陡降的现象。经研判分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陡降不符合印染行业污水处理特性,可能存在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夜间突击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执法人员发现在废水排放池上方设置有一硬质管道,该管道正在向废水排放池中排入自来水,该企业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多次将外排废水装入一白色塑料瓶中,并在添加桶装饮用水进行稀释后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该白色塑料瓶中进行采样监测,该企业通过故意更换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样品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移交至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巡查,发现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陡降、长期恒值等异常情况,并开展现场核查,精准打击了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排污单位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合法经营守法排污,切忌侥幸心理,尤其不能在数据上动歪心思。

  2023年4月,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数据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污染物浓度连续多日无明显变化,且明显偏低,存在异常情况。经调取该企业受纳污水处理厂手工采样记录,发现排放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连续超标,对比该企业2023年以来在线监测数据,判定该企业可能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站房内有一塑料桶装有淡黄色可疑液体,经测与该企业近期在线数据高度吻合,但使用该企业排放水正常做样时数据明显超标。在确凿证据面前,该企业污水站负责人承认因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连续超标,为掩盖超标事实,将排放水用自来水稀释后调配成“合格”水样,并将在线监控设备的取样管插入装有“合格”水样的纯净水瓶中,造成排放水达标的假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分析,强化非现场信息研判,从大量看似达标数据中发现违法线索。在执法人力资源有限的客观情况下,让数据跑路、让数字说话、让科技发力,进一步提升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优化执法效能。

  2023年4月22日,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对某工业集中区开展VOCs走航监测时,发现溧阳市某船舶附件厂周边出现高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核查,发现该企业在车间内直接进行喷漆作业,现场VOCs浓度为79.0mg/m3,该企业车间地面上放置有刚喷过灰色油漆的工件,正在晾干,车间门窗未关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逸散至车间外环境。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本案充分利用大气走航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在短时间内全面动态掌握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及VOCs浓度空间分布特征,并迅速寻找出存在异常的点位,精准发现问题线索为后续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强力支撑。

  2023年4月26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自动监控数据平台预警提示镇江市某屠宰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数据异常。经研判分析,上述异常情况可能是该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损坏导致。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核查,发现其为镇江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一套废水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该套设备于2023年3月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验收。截至检查当日,该企业尚未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中的相关要求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管理;自动监测站房内无定期巡检记录表、无标液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台账;同时也未按要求及时开展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废水在线自动分析仪器内的CODcr、NH3-N试剂和标液均超过使用期限。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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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充分发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模式,通过线上系统平台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线下调查取证方式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2023年4月,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调阅淮安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废水排放历史在线数据,发现其数据长期在低浓度波动,存在数据陡变等情况,不符合一般表面处理企业的数据排放规律。经研判分析,其可能存在修改参数、插瓶取样等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改动设备基本参数的行为,并且在企业废水待排池发现一根自来水管道,通过查看企业废水排口、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证实企业存在自动监测站房内插瓶取样、稀释混样器内样品,在废水排放口稀释排放等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淮安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4月19日将案件移送至金湖县公安局,目前处于起诉阶段。

  注重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预警转办处置机制,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对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开展现场检查,实现线上线下执法联动,不断优化环境执法方式,实现精准执法。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连云港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连云港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玻璃炉窑废气排放口烟气含氧量长期处于20%左右,SO2、NOx、颗粒物等因子监测数据长期恒值,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情况。经分析研判,该企业正在产生产时,烟气含氧量应当远低于20%,且SO2、NOx、颗粒物等因子难以长时间保持恒值,该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8月11日,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自2023年2月至案发时,玻璃炉窑配套的高温脱硫除尘脱硝一体化废气处理装置一直未运行,未经处理的玻璃炉窑烟气全部经应急烟道通过废气排放口向外排放,为逃避监管,该企业擅自将烟气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路与分析仪断开,自动监测设施实际抽取环境空气进行检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该企业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托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快速发现违法问题线索,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执法,精准、有效固定证据,形成组合拳,进一步提高环境违法行为发现率和处置率,有力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2023年4月,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通过非现场巡查发现,南京某水处理有限公司在线数据预警,经调阅污水在线日废水总排口在线mg/L (排放限值为1mg/L),当日总排口废水排放量582吨。经对留样瓶水样进行监测,进一步确认该企业排放废水总磷超标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对该单位处罚款16万元,并责令改正。

  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的重要手段,是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执法机关利用在线自动监控平台实施监控,并通过现场留样措施进一步固定、补强执法证据,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由传统监管转向科技借力,用科技手段为环境监管赋能,形成对企业有效震慑,努力推动形成企业守法新常态。(吴琼 苏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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