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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作者:小编时间:2024-09-05 19:34:04 次浏览

信息摘要: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十一五”时期,湖南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污染防治为重点,以主要污染物减排为抓手,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突出加强环境准入管理,大力实施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重点工程。在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核与辐射环境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十一五”时期,湖南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污染防治为重点,以主要污染物减排为抓手,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突出加强环境准入管理,大力实施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重点工程。在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十一五”环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完成。

  主要污染物减排。二氧化硫净削减11.78万吨,较2005年下降12.81%;化学需氧量净削减9.6万吨,较2005年下降10.72%。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两项约束性指标砷、镉排放量较2005年分别下降30.80%和26.30%。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均超额完成。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新增119座污水处理厂和5139公里管网,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29万吨/日,实现了县城全覆盖目标,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2%。全省共建35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53万吨/日,全省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66%。建成医疗与危险废物处理中心12个。35台2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完成5台钢铁烧结机脱硫,已脱硫烧结机面积1360m2,占烧结总面积的57.2%。制浆造纸企业全部实施碱回收和中段废水处理。

  落后产能淘汰。全省关停159.5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超额完成国家下达计划;淘汰水泥、铁合金、炼铁、炼钢、平板玻璃、小造纸落后产能分别为1823.5万吨、79.66万吨、263万吨、255万吨、170万重量箱、162.24万吨。

  环境监管能力。中央和省财政累计投入能力建设资金6.16亿元,采购车辆333台,仪器设备近1万台套,省、市两级和部分县级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环境应急能力明显增强。建成1个省级、14个市级环境监控中心,399家重点企业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控,初步实现监控值守、数据交换、应急指挥、视频会议、多媒体演示等功能。成立了核与辐射管理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核与辐射、固体废物以及有毒化学品的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环境质量。2010年,地表水功能区达标断面比例达到94.8%,较2005年提高24.9%,饮水安全基本得到保障;空气质量达标城市14个,同比增加7个;酸雨频率为54.9%,下降17.7个百分点;地级城市功能区噪声达标率为87.5%,提高8%。

  “十二五”时期,湖南省继续实施“四化两型”战略,推进“四个湖南”建设,经济社会将持续快速发展,为湖南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大机遇,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加,污染物高幅减排任务十分繁重;本身产业结构偏重又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导致结构性污染此消彼长,通过调结构、转方式削减污染负荷的工作十分艰巨;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与新的污染问题叠加,保障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带来了许多新环境问题的产生,统筹城乡环境保护面临诸多难题。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为主题,以发展绿色湖南为主线,以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为主要抓手,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两型社会”和小康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坚持环境优先,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全过程预防,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实现环境保护;坚持高效治理,努力多还旧帐,少欠新帐。

  突出重点,民生优先。推进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的防治,以湘江流域、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和重金属污染治理为重点,以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为核心,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因地制宜,分区实施。综合考虑环长株潭城市群、湘南地区、大湘西地区及环洞庭湖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因素,完善环境功能区划,实施分区控制。

  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力争做到目标、任务和投入、政策相匹配,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环境保护新格局。

  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重污染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环境安全得到切实保障,环境投诉事件得以显著减少。具体规划指标见下表:

  约束性,五年累计完成的数量,前四项指标为省人民政府与环保部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国家统一分解目标

  以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铅等五项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线,全面推进火电、造纸、纺织印染、化工、冶金、有色、建材、食品加工、制革、饮料制造等相关重点行业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协同减排,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结构减排。提高环境准入门槛,预防新建项目盲目建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现有企业盲目扩张和低水平扩能,鼓励建设专业园区,积极引导污染较严重的企业向专业园区集中。加快技术改造和落后产能退出步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治理无望、治理成本过高、两高一资落后企业、产品,坚决淘汰退出。

  工程减排。在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挖掘减排潜力,加大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继续推进公共治污设施建设。提倡污水集中处理,凡适合集中处理的,统一规划。凡已获审批的需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在工业园启动期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入园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运行负荷率;日处理规模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全部配套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理和除磷、脱氮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规模482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持续推进火电行业污染减排。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现有燃煤机组安装的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并取消烟气旁路,使其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实行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加快非电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进程,重点加强钢铁行业的烧结设备、有色行业的工业窑炉、建材窑炉、炼焦炉等污染源的监控管理,按要求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大力开展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新建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城市主城区10蒸吨以下锅炉使用清洁能源;35蒸吨以上的现有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提高综合脱硫效率。

  管理减排。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高效运转。重点加强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切实提高设施的运转率,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设施的作用,严惩偷排、停运等违法行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减少或杜绝跑、冒、滴、漏;强化对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把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审批、验收、污染物减排量核算的重要因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依相关规定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优化城市交通,大力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鼓励长沙等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城市加强机动车需求管理,开展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试点。

  协同减排。凡涉及“三废”排放的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污染处理设施所选择的处理工艺,综合考虑减排效果,实现污染物协调减排。有机废水处理要重点考虑脱磷、脱氮效果,确保化学需氧量、氨氮协同减排。废气污染处理设施既要考虑脱硫、脱硝效果,也要注重控制颗粒物的排放。加强含汞、铅、二恶英和苯并(a)芘等有毒废气环境管理。建立二氧化碳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排放量统计制度,充分利用协同效应,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建立关联区域为达到特定时期和特殊环境目标采取的联防联控机制。

  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着力抓好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明显改善环境质量。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到2013年底,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已建排污口。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部设置警示标志,鼓励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完善《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水域功能的衔接。对环境风险隐患大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综合整治,对东江水库、水府庙水库、株树桥水库等具有战略保护意义的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重点解决水源地受重金属污染物和有机污染威胁问题。对重点城市水源保护区建立监测、预警机制,严格管理与控制水源汇水区一类污染物的排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健全饮用水水源环境评估、环境质量等信息公开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对于烟(粉)尘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厂、烧结设备,颗粒物排放源进行除尘器改造,提高除尘效率;城市主城区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20蒸吨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鼓励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逐步开展细颗粒物PM2.5的监测,环保重点城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毒废气监测,石化、精细化工、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等生产、输送、储存、使用单位要完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建设完善城市环境社会噪声管理和监测体系,凡在城区施工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措施进行施工,有效管理和控制施工产生的扬尘、噪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土壤污染防治。在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土壤环境功能进行区划,明确土壤分区控制、利用和保护政策。对重点敏感区和浓度高值区进行加密监测、跟踪监测和风险评估,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防止污染场地不当开发造成污染事件。根据土壤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建立优先修复污染土壤清单,制定分区、分类、分期修复计划。针对污水灌区农田、饮用水源地周边、重金属采选企业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以及发生过重大污染事件的典型污染区域,采用生物、工程、物理化学等技术开展治理、修复和风险控制示范,对于污染严重,不适宜种植、养殖的土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提高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对于土壤污染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区域,实施居民搬迁,并防治污染扩散。

  深入实施《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开展有色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减少重金属排放量,控制重金属环境风险,基本消除安全隐患。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科学编制有色金属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专项规划,加强对产业结构、规模和布局的统筹。合理控制产业规模,严格控制初级产品产能产量的扩张,延长产业链,增加精深加工产品比重。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严厉打击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不法行为。依法提高有色金属产业初级产品加工及有色金属再生项目的准入条件,严格环保审批,实施行业准入公告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选址、布局不合理,对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有色金属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依法关闭非法和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并禁止其向农村和不发达地区转移。引导有关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实行重点监管,集中治污,非工业园区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鼓励有色金属再生企业提高技术装备和环保水平,支持大型冶炼企业发展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产业。

  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格实行重金属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和具体企业,督促各市州制定并落实年度削减计划。加强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对于涉及一类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发。抓好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提升重金属排放企业的自测能力。重点企业污染源必须安装能检测相关重金属因子的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强废气重金属污染治理,减少或杜绝无序排放。从严控制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产生和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经营行为。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实施重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和检查。

  实施区域综合整治。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衡阳水口山及周边地区,株洲清水塘及周边地区,湘潭竹埠港及周边地区,郴州三十六湾及周边地区,长沙七宝山地区,娄底冷水江地区,岳阳原桃林铅锌矿及周边地区,益阳桃江、安化涉砷锑地区,怀化沅陵、辰溪、溆浦等涉砷和镉地区,张家界慈利县镍钼矿开采区,湘西自治州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地区,常德石门县雄黄矿地区,邵阳邵东县,永州东安县等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加大预防和综合治理力度,逐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着力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对污染场地的环境监督管理。2012年年底前消除历史遗留堆存危险固废的环境安全隐患, 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历史遗留的含重金属危险固废的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启动一批废弃物堆存场地、受重金属污染农田、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

  按照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改革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第二阶段改革建设,力争在体制机制、功能区管理、联防联控方面取得突破,带动全省“两型社会”建设。

  推进环保体制机制改革。统一协调区域的产业准入和退出政策,统一协调环境功能区划,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为最高标准,优化排污总量分配与组合。统筹规划城市群的空间格局和目标定位,统一规划跨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大气环境质量联防联控,核与辐射防控及环境监督等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打破行政体制障碍,创新合作机制,优化资源配备,控制区域内污染转移和违法排污。到“十二五”中期,基本理顺长株潭城市群的环境管理、监察、监测管理体系,建立长株潭城市群环境同治机制。

  实施环境功能区管理。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服务范围,采取分区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划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不同区域实施有区别的环境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不进行除景观保护、文化展示等用途以外的项目建设,除兴建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之外,不兴建其他建筑;在限制开发区域内,发展绿色无污染农业,依法保护基本农田,不兴建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村镇建设等项目以外的一般产业项目;在重点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加快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优化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

  开展区域大气联防联控。以改善长株潭地区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面防控大气污染。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大气污染物防治力度,加强能源清洁利用,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致力于促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物减排,控制复合型大气污染蔓延,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轻。

  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维护湖南省生态安全。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加强现有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其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管理型方向发展,构建以洞庭湖为中心,以湘、资、沅、澧四水为脉络,以武陵—雪峰、南岭、罗霄—幕阜山脉为自然屏障的“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安全战略格局,推进长江、珠江防护林建设项目的实施,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屏障功能。在生态条件较好、物种较丰富和较集中的区域,特别是水系廊道、动物迁徙通道和大型水库周边,新建或划定相应级别的生态保护区。加强洞庭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规划建设一系列生态安全保障工程,维护区域生态功能的稳定,基本遏制洞庭湖局部水质富营养化趋势。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和恢复示范区建设,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加强湘江生态走廊建设,加强流域中上流水源涵养林和沿江生态林建设,推进河道滩涂、江心洲等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重建。

  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开展对矿业开采,水电和旅游资源开发,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理,落实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责任机制,强化资源开发监管和执法力度,防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对矿业开采活动历史遗留的无主废渣堆场、尾矿库、地面变形、滑坡以及可能产生泥石流的区域,划定为生态脆弱区,全面限制有损于脆弱区生态环境的产业扩张,促进生态脆弱区的修复进程,维护生态安全。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抓好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积极推动农业源减排。各市、县根据环境特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饲养区,积极调整优化养殖场布局,坚持种养平衡,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广生物发酵床、垫料养殖等较先进的养殖方式。推进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制定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有条件地区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强乡镇工矿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污染整治,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或周边建设化工、造纸、印染等企业,严防工业污染转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系统建设,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统筹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运系统,交通不便地区积极探索堆肥等综合利用和就地处理模式。到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完成40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危险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的监管,提高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能力,排除环境隐患,建立防范环境风险的长效机制。

  推进一般固体废物及电子电器、报废汽车等废物的综合利用。鼓励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强化循环利用技术的开发,拓宽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市场。重点开展有色采选产生的尾矿及电解金属锰的锰渣综合利用工作,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因地制宜开展综合利用,实现尾砂的资源化、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加强废旧电子电器、报废汽车、废旧家电等电子废物的管理,引导建立废旧机电回收利用专业园区,规范有序发展电子废物处理行业,实施废弃物处置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和报废机械设备翻新等再制造技术示范工程。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的力度,继续推进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的园区化管理。

  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继续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减量化、无害化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2015年底完成县城周边区域30公里范围内城镇中转设施建设。加快存量垃圾场的污染治理,积极开展城乡垃圾统筹处理试点,通过城乡统筹、设施共享,以城带乡的方式,改善城镇及农村环境。推进垃圾渗滤液污染处置工程建设,加强已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健全危险废物产业企业管理台账,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手续和流程,对跨市转移引发环境事件的转移方和接受方进行同等的严厉的处罚。鼓励和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行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原则上仅限于处理本市资源(永兴、汨罗循环经济工业园除外)。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理,严防施工过程中二次污染。加强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到2015年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建立全省危险废物交易平台,危险废物转移通过平台交易。

  强化化学品风险防控。对危险化学物品生产行业推行园区化管理,对重大化学品产业布局进行规划环评,优化化学品产业布局,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布置,明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严格限制在环境敏感地区新增涉及高风险化学品的项目。对现有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涉及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规模。加强企业防范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对重点风险源、重要和敏感区域定期专项检查,对于高风险企业要挂牌督办,依法限期整改或搬迁,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依法关停。对有毒化学品等高环境风险物资的存储、运输和使用,使用物联网和电子标识系统,实施全过程监控。

  消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及安全隐患。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的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完成省级和长株潭城市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对全省放射性伴生矿企业的放射性废石堆、废渣、污染土壤、污染设施的污染现况调查和整治。综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完成邵东铅锌矿、桃江稀土冶炼厂、溆浦710矿、攸县707矿、安化701矿放射性废渣、核地质、稀土工业等放射性污染治理。按照国家有关铀矿山退役治理的规定和要求,推动湖南省境内历史遗留的放射性污染矿山和企业实施退役治理,消除辐射环境安全隐患。

  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环保产业市场,通过建设一批环保产业园区、扶持一批环保骨干企业、打造一批环保名牌产品、启动一批环保科研项目,实现“十二五”末将环保产业打造成“千亿产业”的目标。

  环保装备(产品)制造业。重点发展性能先进、经济高效的大气污染控制设备、水污染控制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噪声振动控制设备,节水、节能设备,电子、生物工程和高技术产业环境保护技术装备,氯氟烃类替代品及其回收利用技术装备,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装备,各种环境保护专用材料等。重点打造环保产业单位入园数量较多的湖南环保产业科技园、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使之成为在全国有影响的环保设备制造基地。

  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以矿山废弃物、有色金属废渣、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为资源,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进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的开展综合利用。做大、做强汨罗再生资源高效利用特色产业园、永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特色产业园、株洲清水塘循环经济工业园;规划新建5个专业基地,即依托省金属回收公司和衡钢建立湖南报废汽车回收和资源化工程中心,依托水口山有色集团公司建立湖南工业固废处理处置资源化工程中心,依托威保特公司建立湖南废弃橡胶塑料处理处置资源化工程中心,依托万容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湖南电子电器废弃物处理处置资源化中心,建设成为资源回收、分拣、储运、交易、集中处理、加工利用于一体的再生资源专业基地。

  环保咨询服务业。健全完善环境服务体系,重点发展环保技术、管理和信息服务,依托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重点科研院所,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投资及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鼓励发展环境总承包服务,包括融资、设计、设备成套、安装、调试和运营服务。积极推进信息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生产技术开发、市场开发和咨询服务等配套齐全的环境保护产业技术系统。

  洁净产品制造业。重点发展洁净涂料、家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重点研发风力发电、洁净能源、低噪声设备和氯氟烃替代产品及各种低排放、低毒、低公害等环境友好产品。

  以基础、保障、人才三大工程为重点,大力推进环境监管服务均等化建设。到2015年,基本形成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体系、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环境事故损害评估机制,初步建成环境监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配精、配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重点提升长沙、株洲、湘潭等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推进二级、三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做到省级测得全、市级测得准、县级测得出。加强湘、资、沅、澧四水和洞庭湖区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建立水利和环保部门之间的水环境监测协作机制,提高水环境监测能力水平和成果质量,完善县市区空气自动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实现全省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基本达标。按照环保任务和各地需要合理配备仪器设备,重点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监测预警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加强省、市两级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建设长株潭城市群核与辐射监测监管网络和桃花江核电厂环境应急与监督性监测系统,为监管能力与核能、核技术、辐射技术同步发展提供保障。

  建设现代化的数字环保体系。完善全省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环境管理系统、环境监测系统、环境污染预警和应急系统、环境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网络互通、信息共享的先进环境信息系统。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提高自动监控水平。建设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实现环境信息资源全民共享。

  经费保障和人才培养。提高环境监管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立经费保障渠道和机制,确保环境监管机构正常运行经费、维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完善培训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数量充足、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环境监管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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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财政配套、企业自筹、贷款1:1:1:1的方式筹集资金1261亿元,集中力量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等8类461项重点工程,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175项,投资452亿元;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55项,投资187亿元;“长株潭”城市群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工程8项,投资17.7亿元;重要生态环境保障工程36项,投资172亿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57项,投资171亿元;辐射安全保障项目8项,投资11.7亿元;农村污染防治项目44项,投资238亿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28项,投资23亿元。

  (一)完善综合决策机制。实施系统科学的环境管理,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环境管理制度。优化整合环境保护职能,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组织好重点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依相关规定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未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重大污染导致件发生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

  (二)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完善地方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制定湘江流域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条例、洞庭湖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并适时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强化环境执法,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关闭,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治理,对未进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企业、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有环保劣迹的公司上市或再融资,各级环保部门两年内一律不出具同意其通过上市核查的文件。

  (三) 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根据国家要求完善和优化现行税制,开展环境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逐步满足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污泥无害化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置的要求。以湘江流域为重点开展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点,在长株潭地区全面实行、其他地区探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省推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补贴政策。深化绿色信贷政策,建立抑制重污染项目和鼓励清洁项目的信贷机制,强化环保和金融系统的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继续实施“三同时”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重污染产业退出补偿政策。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利用财政转移支付、保证金等政策,推进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跨界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的生态补偿机制;以矿产资源、水能资源开发为重点,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

  (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大对环保科研的支持力度,加快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大力开发与污染控制、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相关的新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增强环保科技对环保工作的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抓紧实施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两型社会”建设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富营养化湖泊水体和农业面源污染水体防治修复研究等项目,并尽快启动示范性工程建设;启动烟气脱硝关键技术、造纸废水深度处理技术、生态修复技术、清洁发展(CDM)与低碳排放技术、含重金属废渣无害化治理等一批带有前瞻性、基础性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实用环保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推动环保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和引进环境科技领军人才,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适应环境形势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环保人才队伍。

  (五)增大环保投入力度。强化政府环保投入的主体地位,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力度,充分把握国家对湖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投入的机遇,省、市、县各级积极加强资金配套。创新环境金融产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投资的优惠政策,引导银行、企业和社会投资。及时公布环境保护投资治理工程、环保技术需求等,完善有关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环境保护领域的投入。

  (六)健全全民参与体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公众参与范围、权利与义务、主要途径和形式等内容。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互动渠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环境信箱和热线电话等媒介保证公众及时获得信息,并反馈意见。以完善省、市级环境宣教机构为重点,组建全省环境宣教网络,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积极发展生态文化,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环境标志认证,倡导绿色消费,逐步建立环境友好型消费体系和生活方式。推进城镇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重点城市饮用水水质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七)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推动省内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继续加强湖南省与意大利、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家以及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不断拓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领域。努力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湖南省环境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和生态保护的投资。围绕重金属污染治理、湖泊富营养化防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以及环境政策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思想理论和管理方法,提高湖南省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湖南省环保产业与国外环保产业的合作与交流,努力缩小差距。加强履约能力建设,做好环境保护公约的履约工作。

  (八) 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分解实施,并以本规划为依据制定本地区的环保专项规划。省人民政府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规划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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